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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数字货币的会计计量》清华大学工作论文_罗玫教授

区块链与商业的结合正在改变传统行业的格局,其对应的加密数字货币在区块链各种生态中担负了交易和储值等多种功能。

如何对加密数字货币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计量及列报已经成为国际国内证券监管机构、税务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非常重视的领域。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未对加密数字货币的会计处理有单独规定。针对这一问题,清华经管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主任罗玫教授发布了最新工作论文,该文提供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框架体系,并对实务界的实践难点进行梳理总结。

罗玫教授认为,加密数字货币属于会计要素中的资产,但是属于资产中的哪一个具体科目、应该如何计量等问题首先要依会计主体和其拥有数字货币的目的来确定。

以持有为目的的数字货币(例如“挖矿”产生的数字货币),大部分并不符合现金、现金等价物或金融资产等定义,现行会计实践往往记入无形资产,并以取得数字货币时的市场价格确认初始成本。但该处理仍然存在实践难点,例如,目前加密数字货币并不能像版权等传统无形资产为企业运营产生未来现金收益;此外,其高流动性特征也与无形资产的列报位置、出售时体现在投资活动现金流而非经营活动现金流的会计处理等不匹配。

以销售为目的的数字货币(例如加密数字货币二级市场量化交易的公司),罗玫教授认为,应该按公允价值计量记为存货。然而会计主体必须能够证明其持有目的为销售,若其持有目的是作为长期投资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对冲,则不属于这一会计处理范畴。

以投资为目的的数字货币(例如私募基金投资区块链项目获得项目方发行的数字货币),罗玫教授指出,应该分为募投两端考量。

  • 基金应该将募集来的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按照无形资产科目进行计量。
  • 当基金在一级市场获得项目方发行的数字货币时,这些数字货币应该按投资支付的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数量在支付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记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则按照该数字货币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罗玫教授总结,针对加密数字货币这一新技术下的产物,目前国际准则制定机构倾向于提供原则性的指引,用现有的会计框架体系去判断。

但具体实践中存在大量主观判断,影响了报表的呈现和信息传递。另外,区块链行业的实践深入发展离不开数字货币发行的证券法规、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同时更新,只有多方参与搭建和设计规则制度、不断明确和完善监管框架体系,这个金融科技创新领域才能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

以下为罗玫教授工作论文全文。


加密数字货币的会计计量

作者:罗玫

作者注:本文受到清华大学自主科研基金(20151080387)的资助,罗玫感谢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宏超,安达信税务(Andersen Tax)董事总经理唐海提供的建议和讨论,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帮助。

摘要:区块链与商业的结合正在改变传统行业的格局,而区块链网络发行和流转的加密数字货币在区块链相关的各种生态中担负着多种交易和储值的功能。如何对加密数字货币进行计量是国际国内证券监管机构、税务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非常重视的领域。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GAAP都没有对加密数字货币的会计计量和确认制定单独准则,本文将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主要用于支付和交换价值的加密数字货币提供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框架体系,并对实务界的实践难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关键词: 加密数字货币;区块链;会计确认;会计计量

一、引言

区块链与商业的结合正在改变传统行业的格局,区块链在中国“落地”的时间并不长,却在短时间内迅猛发展,银行保险业、证券交易、电子商务、物联网、社交和游戏、文化艺术、和审计税务等领域都在研究如何融合运用这个新技术[1]。

区块链基于分布式加密算法来建立交易双方的信任关系,而在区块链上发行和流转的数字化的权益证明是通证(Token),也就是区块链中的数字资产。很多传统企业在积极融合区块链技术的同时,也在设计区块链上运行的通证在商业场景中的运用。徐忠和邹传伟(2018)梳理了区块链目前的主要应用,指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当区块链中的数字资产不仅仅在项目中运行,而是项目方通过早期筹资的方式将Token发行给合格投资人,这个Token就代表着加密的数字化权益和价值的证明。

现在区块链项目的早期筹资方式是通过预售自己的Token给早期投资者以换取投资者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或以太坊)或法定货币,主要有两种发行方式:

(一)项目方可以针对自己开发的产品或者服务来发行实用型通证(Utility Token)。这类通证发⾏等同于产品或服务的预售。主网开发完成可以使用区块链的系统后,通证持有⼈可以用通证购买产品或服务。该项目方的用户还可以通过网络维护自己与项目之间的关系、为之建立声誉的行为,或抵押Token的方式得到通证奖励。

(二)项目方以真实资产作为支持而发行的证券型通证(Security Token)。它代表对某种资产的权益,如公司股份,或者如黄金这种实体资产的一部分,项目方的通证持有⼈也可以通过网络的维护或抵押Token得到收益。确定为证券型通证的具体法规还没正式颁发,目前实践中主要遵循美国证监会对证券的认定形式来判定项目方发行的Token是否属于证券型通证。一种形式是属于股票、票据、债券、或其他形式的股权和债务工具;另外一种是通过Howey Test(1946)的投资合同条款测试的通证。

等区块链项目开发的主网上线可以运转后,我们称区块链上流转的数字资产为行业中常称的加密数字货币“Cryptocurrency”。自2017年来,基于区块链项目发行给合格投资人的加密数字货币在全球掀起热潮,据CoinMarketCap网站统计的数字货币已经从比特币单一币种发展到2000多种,截止2018年11月15日,这些数字资产市值在过去五年内增长至2115亿美元。加密数字货币是存在于不可改变的分布式账本上的一个虚拟资产,它不具备如厂房、设备那样的实体,它也不是和货币直接对应的电子货币。

一个会计主体进行加密数字货币的任何交易,例如挖矿获得,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获得短期利益,或数字货币投资基金投资所换得的通证等情景,在会计期末均需要在财务报表中予以体现。加密数字货币无疑属于会计要素中的资产,但是属于资产中的哪一个具体科目、怎么确认、以及怎么衡量首先要以会计主体和持有数字货币的目的来确定。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GAAP都没有对加密数字货币的计量和确认制定单独准则,本文将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主要用于支付和交换价值的加密数字货币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实务界实践的难点进行分析。

本文的其它内容安排如下:

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以持有为目的的数字货币的会计计量,以挖矿产生数字货币的场景为例;

第三部分描述以销售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的会计计量,以二级市场以Token交易为经营活动的场景为主;

第四部分讲述以投资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的会计计量,以Token私募基金投资的场景为主;最后一部分总结全文并提出本文对制定当下区块链产业健康发展的监管政策的借鉴意义。

二、已持有为目的的数字货币

区块链最早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由Nakamoto(2008)提出,比特币是一种点对点的现金支付系统,没有特定机构发行比特币,网络中的众多节点依据特定算法计算某个目标值而产生比特币的奖励,网络节点确认并记录所有网络上的支付交易行为从而构成分布式的记账系统。

以持有比特币为目的最常见的商业情景是矿机生产商售卖矿机后得到的数字货币形式的收入,或矿工挖矿后得到的数字货币奖励。

挖矿是一个过程,维护区块链账本的矿工(Miner)通过提供算力进行难度很高的计算,解决难题后取得新区块(Block)的优先记账权,不仅获得新区块的奖励,而且通过验证其他发生的交易添加至新区块得到交易费奖励。这和挖金矿后得到金子这个“奖励”过程很类似,不同的是,矿工没有“挖”数字货币,而是在用很强的算力计算一个目标值以满足相关区块链账本所设定的要求,从而得到奖励。无论是矿机生产商售卖矿机后或矿工挖矿后得到的数字货币,记账为借记一个资产类,贷记收入。

加密数字货币具有虚拟性和非货币性这两大特征,我们对它在财务报表呈现的资产类别进行以下分析。

(一)现金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IAS7)中定义现金为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AS32)进一步对活期存款的解释是活期存款持有人对机构有现金索取权。而且,货币(也称为现金)是代表交易媒介的金融资产,构成了报表确认和计量所有交易的基础,它也是权威机构(如央行)的债务。总的来说,现金是指纸币与硬币,以及对纸币与硬币的索取权。

加密数字货币的持有者并没有纸币和硬币,或索取纸币和硬币的权力,他们拥有的是区块链上某个地址的钥匙,以用于进行点对点的交换。尽管加密数字货币也可能通过交易所转换为现金,但是持有者并没有现金或得到现金的权利。由于加密数字货币不是国家背书的法定货币,法律上不代表必须被接受的支付方式,也不构成任何人、机构的债务责任,因此加密数字货币在会计计量上不能被计为“现金”。

(二)现金等价物

国际会计准则IAS7和美国会计准则法规汇编(FASB Accounting Standards Codification Topic)中对于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为“短期、流动性特别强的投资,能够随时转换为数目确定的现金”,并且在初始投资时就知道未来将收到的现金金额,现金等价物发生价值波动的风险非常小。短期的国债和票据属于现金等价物的一种,在到期时能够兑换的现金数目非常明确。由于加密数字货币价格的波动性非常大,不能随时知道转换后确定的现金数目,发生价值波动的风险极大,它不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由于加密数字货币价格波动幅度使它不能担当主流支付手段和价值储藏的职能,一种新型的试图确保与法定货币保持1比1关系的稳定数字货币(Stablecoin)产生了,并采用新的技术手段来模仿法定货币的币值稳定机制。现在主流稳定币的发行方可以选择美元资产做为信用背书,持有稳定币的用户可以按照1比1的比例兑换回法币(如USDT);或选择其他加密货币资产做为抵押(如Bitshares);或采用一定算法来利用别的Token使得发行的稳定币能够保持和法定货币的换算比例关系(如Basecoin)。这些稳定币的发行目的是为了和法定货币保持1比1的兑换关系,符合流动性强、能够随时转换为数目确定的现金的特点,因此加密数字货币中的稳定数字货币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目前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用有形的现金进行交易的形式正在减少,货币电子化的交易在逐步取代纸币和硬币的地位。各国央行可能也会逐步淘汰纸币和硬币,充分利用社会对法定货币的信任而发行自己的电子货币。新兴的加密数字货币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特征,监管和法规制定者应该密切关注识别这些特征和市场条件的变化是否会对现金的定义产生影响,对财务报告相关准则的修订进行谨慎的审视。

(三)金融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AS32)的第11条规定金融工具是给予一方金融资产而且必然给予另一方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而金融资产可以是以下四类的任何一类:1、现金;2、另外一个主体的权益;3、从其他主体收取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4、可用主体自身的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金融工具的要求是各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区块链这种分布式帐薄系统不会自动形成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挖矿后持有比特币的人对比特币社区中涉及的各参与方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不具备合同给予持有者的收取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因此比特币这种主要用于支付和交换价值的数字货币不属于金融工具,也不是金融资产。

当然本身不构成合同的加密数字货币仍然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比如有人从区块链项目方购买发行的数字货币,在“链下”签订数字货币买卖协议,这符合合同定义,但即使这个持有人通过持有数字货币有权获得项目方后期提供的相关服务或商品,也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因为未来收到的是商品或服务,而不是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如果持有人通过持有数字货币有权获得某个主体净资产的剩余利益,比如某些证券型通证的设计符合这种模式,那么这个数字货币属于权益工具,才符合金融资产的范畴(参见“以投资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

(四)无形资产

现行的会计实践大多认为加密数字货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IAS 38)和美国会计准则法规汇编(ASC 350)认为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式的可识别的非货币性资产,而数字货币不具备物理形态的特征,除了在日常经营中持有目的是为了出售或投资的情况(详见“以销售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或“以投资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

IAS 38要求无形资产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取得加密货币有如下方式:

1、支付现金或其等价物购买获得;

2、提供商品或劳务取得;

3、与其他加密货币交换取得。

第一种和第三种以支付的现金或交换的货币价值计为成本。第二种方式需要考虑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收入确认准则的要求。例如,当矿机售卖者接受加密货币支付时,应根据IFRS 15 -合同收入来确认收入,如果客户以非现金形式支付(例如加密货币),就以支付方式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收入。如果该加密货币没有市场价格,不能合理估计该非现金形式的公允价值,则用售卖的矿机市场价格予以确认。因此,矿机售卖者或挖矿者获得加密数字货币时通常同时确认收入和无形资产,以取得数字货币时的市场价格确认初始成本。

IAS 38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可以有两种方法:成本法和和重估值法。成本法指加密数字货币的账面价值为初始成本减去累计减值的净额。由于数字货币是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适用摊销,只能做减值损失准备。数字货币的价格波动很大,如果数字货币的账面价值高于净现值(即市场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就需要计提减值损失准备,利润会相应减少,一般在报表日反映持有的加密货币的账面原值和累计的减值损失。此外,如果货币价格上涨,有迹象表明之前期间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每个报告期末需要评估该项资产的可转回金额,可转回金额被确认为收益,当期利润会相应增加。但可以转回的利润不能超过该项资产前期的累计减值损失准备,即如果数字货币价格上升超过其初始的成本价值,超过的部分不能进行确认,也不能进入利润。因此以成本法计量的加密数字货币价值变动超过成本的部分只能在处置时才能确认处置收益。

重估值法指数字货币在每个报表日以公允价值计入无形资产,如果价值高于初始成本,高出部分计入OCI(其他综合收益),并不增加利润,这部分收益即使在处置数字货币时也不能计入利润表。如果在报表日公允价值低于无形资产初始成本,差额部分应该计入利润表,会降低利润总额。加密数字货币存在活跃市场时才可以使用重估值法,IFRS 13(公允价值计量)指出活跃市场是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交易有充足的交易频率和数量使得市场能够提供持续的价格信息。加密货币的市场上不同货币的交易深度和活跃度完全不同,少量的买单和卖单就能使很多币种的价格涨跌幅度很大,仅存在交易和市场并不能满足活跃市场的条件,所以加密数字货币使用重估值法进行后续的计量的条件并不成熟。

加密数字货币计为无形资产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无形资产准则一般假设该资产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并能产生未来现金收益,比如制药公司的知识产权或电影公司的版权赋予了使用者开发利用该项资产以获取长期的未来现金收益。但是加密数字货币不具备这项功能,不能够在开发经营中产生未来的现金收益。持有它的目的更像是价值储存,与持有黄金或艺术品类似。

(二)资产负债表一般按照流动性的大小来列表,在一年内或一个经营周期内能转化为现金的是流动性资产,在一年以上或比一个经营周期更长的时间内能转化为现金的是非流动性资产,无形资产一般列为非流动性资产类别,是长期资产。但加密数字货币的流动性非常高,可以随时在交易所处置为现金,在列表位置应该与现金的位置相近。

(三)处置无形资产的所得现金一般计入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如果一个公司拥有很多数字货币,它可以随时卖掉数字货币换取现金,现金流的健康状况非常好,但这些现金流入只能反映在投资活动现金流中,不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因此经营活动现金流无法衡量一个持有数字货币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赚取现金的能力,尤其是依靠挖矿这项经营活动而持有数字货币的企业。

(四)减值应该什么时候进行评估计提是个难点。当市场价格远远低于数字货币的初始成本价格时必须计提减值损失准备,降低利润,但数字货币的价格每天的波动都很大,如果只是在报表日反映持有的加密货币累计的减值损失,并不能给报表使用者提供反映数字货币真实价值的完整信息,报表日的后一天这些数字货币价值有可能降低10%,直接影响企业的估值。

三、以销售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

如果公司主体能证明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以销售为目的持有某项无形资产,那么该项无形资产就应该被认定为存货,适用IAS2 - 存货的准则。现在加密数字资产的二级量化交易公司持有多种币种,拥有数字货币的主要目的是短期销售获利,因此他们的数字货币应该以存货计入报表。

存货一般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即预计销售价值减去相关处置的销售费用)孰低的原则进行衡量。如果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价,需要做存货减值准备,相应的差额进入利润表的损失,降低当期利润。如果数字货币价格上涨,有迹象表明之前期间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每个报告期末需要评估该项资产的可转回金额,可转回金额被确认为收益,当期利润会相应增加。但和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损失转回一样,可以转回的利润不能超过该项资产前期的累计减值损失准备,即如果数字货币价格上升超过其初始成本,超过的部分不能进行转回确认,也不能进入利润。

IAS2 针对商品交易员或经纪人(Commodity Trader or Broker)允许公允价值计量存货,即公允价值的变化须随时计入当期损益。加密数字货币可以被认为是商品,IAS 2也规定交易经纪人或交易员指代替他人或为自己买卖商品的人。加密数字货币的二级市场量化交易等公司持有多种币种的主要目的是短期销售获利,因此他们的数字货币应该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存货,即使那些加密数字货币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如果持有加密货币目的是作为长期投资或者其他金融工具的对冲,就不能归纳为日常经营过程中以销售为目的持有货币的范畴。

四、以投资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

目前大部分私募Token基金直接以主流数字货币(BTC或ETH)来募资,然后通过参与区块链项目的一级市场筹资来进行投资,以追求投资的高回报率为目的。基金募集后所持的BTCETH存放在企业钱包内,还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法计量,这种“本位币”科目类似传统股权基金会计科目中的“银行存款”科目。

私募Token基金在一级市场投资区块链项目时会签订投资合约,项目方主网上线后将按一定换算比例发给投资基金基于自己网络的数字货币,这些数字货币可以用来购买项目方区块链网络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即Utility Token筹资方式),或代表项目方某些资产的一部分权益(即Security Token筹资方式)。目前私募Token基金得到项目方数字货币后都会伺机售卖以追求高回报,符合以投资为目的持有这些投资换来的区块链项目的数字货币。根据最新的IFRS 9,这些数字货币交易活动频繁,以交易获利为目标,可以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来计量。这些项目方的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价值按照Token基金投资相应数额BTC或ETH时的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按照项目方数字货币在二级市场的公开交易价格确认公允价值,与初始价值的变动在每个报表期间计入到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难点是加密数字货币需要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很多项目方的数字货币并没有充足的交易频率和数量使得市场能够提供有效的价格信息。即便是少量数字货币被售卖,价格也会急剧下跌,很难判断公允价值。因此,对交易不活跃的数字货币需要聘用第三方评估机构来对数字货币进行估值。

五、新的挑战和监管政策的深远意义

加密数字货币时新时代新技术下的产物,它所依托存在的不可改变的分布式账本是一个新的组织形式,而实践中大家却依赖现有的会计准则框架去寻找合适的计量和确认方法,以及财务报告列表位置。对于新生事物的诞生,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都还没有强烈的要求和动机去制定针对加密数字货币的准则,而是倾向于提供原则性指引,用现有的框架去判断数字货币的计量。但是在具体实施准则时存在大量的主观判断,比如判断以挖矿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挖出来的加密数字货币是否以出售数字货币为目的,还是以长期持有为目的;以投资为目的参与区块链项目而得到的数字货币取得了项目方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还是取得了现金或金融资产的权利;部分在中型交易所交易的数字货币是否有活跃的交易;在不活跃市场上交易的数字货币如何衡量公允价值等等。这些模糊情形下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都会影响报表的呈现和信息传递。

建立新的财务报告规范需要会计准则制定委员会的参与,也需要和正在经历变化的加密数字货币的证券规范、以及税务规范同时融合更新。当区块链项目方募集资金时以售卖以后开发完成的网络上的产品或者服务方式来发行实用型通证(Utility Token),募集的比特币或以太坊货币被借计为无形资产,同时贷记递延收入(负债)。当主网上线后,项目方兑现承诺并发放投资者自己的数字货币时,确认收入,递延收入减少。但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SEC)在11月16日发布关于数字资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公告,严正声明数字资产发行应严格判断是否应该按照证券法进行登记和发行,惩罚一些原来没有按照证券法进行登记和发行的区块链项目公司。在遵循证券发行的框架体系下,区块链项目方发行证券型通证(Security Token)时,募集的比特币或以太坊货币被借计为无形资产,同时有可能贷记数字资产权益(权益) ,和前面实用型通证发行的会计处理就会完全不同。

如果近一年来部分按照实用型通证发行的数字货币被SEC重新判定为证券发行,那么数字货币发行的证券法规的说明或意见会对区块链项目方的会计处理造成重大影响。

税务规则的更新对区块链项目发行数字货币的影响也非常重要,发行实用型通证会有收入的增加,需要缴税,但如果证券型通证被计入权益就无需缴税。

但美国现行的数字货币税务规则还是按照2014年IRS发布的21号指引,把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按照财产(Property)来进行缴税。即使发行方遵循证券法发行数字货币,募集的虚拟货币也很大可能需要缴税。

区块链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监管制度的设计,无论是证券监管、税务法规、还是会计准则的制定,都需要有一个互相匹配并且更新的框架系统。

随着区块链行业的实践不断更新,区块链监管的框架设计能够更加明确和完善,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多方参与搭建和设计规则制度才能促进这个领域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清华大学罗玫

清华经管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主任 - 罗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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