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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南制药股权之争结果最新消息 金杜律师海外资产信托代持@南小鹏@Sistersinlaw@律商LegalInsights

翻了一下邮箱找出了2017年写给金杜的投诉

末尾处我的语气是多么谦卑:“我曾在金杜短暂工作过。19岁时就因交通银行上市项目成为了实习生,北大毕业后在证券部和国际诉讼仲裁部工作。出于对您的尊敬和对金杜的感情,我在处理王建平事件当中一直保持着最大的克制,尽最大努力维护贵所声望。” ​​​​

@虚空之影_75976:正义随迟但到,作为一名律师,[二哈]看了判决书真觉得南加勒比的法官写得真是太好了,信托和代持都完全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业务,一个律师基于业务能接触到的诱惑很多,但是如果没有了信任,整个行业都没有意义了。

One lawyer with a briefcase can steal more than 100 men with gun

原文微博@Sistersinlaw

鲁南制药股权之争结果最新消息

来源: 律商 Legal Insights

作为曾名噪一时的大型制药企业,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内斗早已见诸报端。尤其是公司核心人物——赵志全在2014年11月去世后,公司内部多方势力盘踞,控制权之战颇为胶着(1)。

为夺回控制权,2017年8月,赵志全的独生女赵龙向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注: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是东加勒比国家组织成员的最高司法机关,总部设在圣卢西亚,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成员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多米尼克、格林纳达、蒙特塞拉特、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7个正式成员和安圭拉(英国殖民地,尚未独立)、英属维尔京群岛2个非正式成员。]提起诉讼。历时4年,东加勒比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终于在2021年7月20日作出了判决。

一、案件事实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68年,其前身是郯南劳动大学校办工厂——郯南制药厂。当时,郯南制药厂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经营困难,全靠赵志全承包经营药厂后才起死回生,日渐起色。在赵志全的经营管理下,药厂逐渐壮大,并在1994年改制为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鲁南制药又更名为现在的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鲁南制药”)。

在上世纪年代,鲁南制药为了享有中外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找到当时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发展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鲁信(美国)有限公司(SITIC AMERICA INC。,以下简称“鲁信公司”)合资(鲁信公司持股25.7%),使得公司成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中外合资企业。但在2000年,鲁南制药公司与烟台发展公司就经营方针出现重大分期,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将鲁信公司持有的公司股权卖给凯伦美国公司(Kunlun US)。凯伦美国公司是鲁南制药的律师——也是本案的重要角色,国内一线某知名律所合伙人王某与妻子魏某在美国设立的公司。但出于美国税收监管的考虑,凯伦美国公司也只是暂时接盘。

2001年3月15日,鲁南制药和凯伦美国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鲁南制药提供资金,委托凯伦美国公司以凯伦美国公司的名义购买鲁信公司持有的鲁南制药的25.7%的股权;凯伦美国公司应根据鲁南制药的指示代其行使股东权利;鲁南制药有权以凯伦美国公司的名义处分代持股权并有权随时终止代持协议;鲁南制药每年应向凯伦美国公司支付8万元的服务费。

随后在2001年4月2日,凯伦美国公司与鲁信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756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2100万股鲁南制药股份,并获得政府批准。就在获批当日,鲁南制药分两次向凯伦美国公司汇入股权收购款3780万元人民币。这一汇款在鲁南制药的财务账册体现为“凯伦美国公司应收账款”。就剩余的3780万元股权收购款,则由鲁南制药旗下的山东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为垫付,双方约定等凯伦美国公司资金充足后再予偿还。

与此同时,凯伦美国公司与鲁南制药分别投资新设了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贝特公司”)与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厚普公司”),贝特公司与厚普公司在其后的2005年、2006年均向凯伦美国公司派发了股利。但这些股利最终均被用于偿还凯伦美国公司向鲁信公司购买股权的借款。

其后,凯伦美国公司持有的鲁南制药及其子公司的股权通过新设BVI公司、信托等方式进行了数次调整。截至2011年7月19日,股权结构为:赵志全持有凯伦BVI公司100%股权,凯伦BVI公司持有安德森公司100%股权,安德森公司持有鲁南制药25.7%的股权,并分别持有在厚普公司、贝特公司、鲁南新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物技术公司)与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新时代医药公司)25%的股权。这一股权结构在公司备忘录中也有印证。

2011年7月,魏某(安德森公司的唯一董事)宣布设立“赵氏信托”。该信托是可撤销信托(即委托人保留了撤销权的信托)。信托由凯伦BVI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并由安德森公司担任受托人。信托财产是安德森公司持有的前述5家公司的股权。信托成立当日,安德森公司持有的股权被转移至魏某名下。

赵志全去世前不久,曾两次致函指示魏某将赵志全持有的安德森的股权及该公司名下财产悉数转给独生女赵龙。2014年11月8日,赵志全将其持有的安德森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赵龙,并经魏某签字。又在当月14日(也就是赵志全去世的当天),赵志全再次指示魏某,表示自己授权女儿行使“赵氏信托”下的所有权利。

赵志全去世后,张贵民取代他成为了鲁南制药的一把手。而年纪尚轻却持有鲁南制药大额股份的赵龙则成为各方拉拢(忽悠)的对象。例如,在2014年末至2015年初,律师王某多次向赵龙提议设立家族信托,但均被赵龙回绝。可没想到,律师王某夫妇早已暗度陈仓。

2015年8月,魏某向新设立的、并由律师王某、王步强、张贵民担任董事的嘉德价值投资公司(Jade Value Investment Ltd,“嘉德公司”,持有安德森公司90%股权)与中智投资控股公司(Zhongzhi Investment HoldingLtd,“中智公司”,持有安德森公司10%股权)转移安德森公司的股份。但赵龙对此事一无所知。

其后于2016年,律师王某又新设恒德公司(Hengde Co(PTC) Ltd),担任唯一股东和董事;其妻设立“菩提树信托”(Banyan Tree Trust),指定恒德公司为受托人管理嘉德公司持有的安德森公司的90%股权,而原始受益人是赵龙与律师王某女儿。律师王某作为信托保护人有权增加或移除受益人。

直到2017年2月,赵龙与律师王某会面时才知道“菩提树信托”的存在。律师王某想让她签署相关文件以确保赵龙去世后,其女儿可以继受信托利益,但赵龙拒绝了。同年2月末,赵龙询问律师王某嘉德公司与安德森公司之间的关联。律师王某回复嘉德公司持有安德森公司90%的股权,另外10%由中智公司持有。赵龙得知回复后表示,他已经失去了自己的信任,要与他对簿公堂。这么一来,律师王某提出其辞去菩提树信托保护人的职务,由聘任赵龙母亲作为信托保护人。第二天,律师王某女儿也签发弃权声明,放弃其在菩提树信托的受益权。

2017年3月8日,赵龙想召集股东大会,但是魏某向鲁南制药发表声明告知赵龙及其母亲均不是安德森公司的股东。第二天,鲁南制药的另一名外部律师向赵龙出示了2001年的《代持协议》,赵龙这才得知此份协议的存在。

接下来,鲁南制药(张贵民阵营)致函魏某,要求其停止信托运作。其后,鲁南制药还在2019年12月5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中院”)起诉安德森公司,请求法院将安德森公司代持的股份还给鲁南制药。2020年4月3日,临沂中院作出判决,认定代持协议解除。

2017年7月20日,恒德公司与安德森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就菩提树信托的处理作出裁判。2017年8月21日,赵龙与凯伦BVI公司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决定两案合并审理。庭审原定于2019年4月,但因为疫情原因,延迟到了2021年的3月。

截至本次判决作出之日,原由安德森持有的鲁南制药、新时代医药公司以及生物技术公司的股份由张贵民新设的两家香港公司贝普科技有限公司和博见投资本有限公司持有。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关键争议是案涉股权到底归谁所有。

围绕这一关键争议,法院重点讨论了中国法下股权代持的效力、案涉股权的最终受益人等问题,分析如下。

(一)中国法下代持协议的效力

法院认为《代持协议》在中国法下是无效的。虽然临沂中院已经作出判决,认为《代持协议》签署时有效,且现已解除,但法院认为这一判决是原被告双方通谋的结果,临沂中院被严重误导了。代表被告安德森公司一方的王某律师是公司法和信托法领域的专家,他应该知道在本案中被告安德森公司有诸多可以抗辩的有力理由,但其却丝毫没有向临沂中院提出:安德森公司没有提出管辖异议,没有向临沂中院提交2006年凯伦美国公司向安德森公司转让股权的相关协议,也没有提到赵志全、赵龙在境外提起的诉讼,只是单纯主张代持的服务费。无论是鲁南制药还是安德森公司也都没有及时向赵龙披露这一判决。总之,临沂市中院被严重误导才作出的判决,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既然临沂中院的判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那代持协议在中国法下的效力如何呢?根据当时的中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1999年《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为注销股份而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本案中,《代持协议》将使得鲁南制药收购本公司股票,而在不是为了注销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下,这一协议违反了1999年《公司法》),是无效的。而《代持协议》无效,案涉股权就不属于鲁南制药,而由凯伦美国公司持有。

即使承认短期代持是有效的,那这一短期代持在凯伦美国公司向鲁南制药公司偿还借款时也已经终止了。因此,鲁南制药对案涉股权没有所有权,无权向安德森公司主张代持协议中的案涉股权。

(二)涉案股权的最终受益人

既然《代持协议》无效,而凯伦美国公司已从鲁信公司手中受让鲁南制药的股份,那该股份是否应由凯伦美国公司所有呢?

从股权收购款的资金来源上看,未必。

法院认定,股权是由赵志全自掏腰包购买的,赵志全应是最终受益人。

首先,法院推断是赵志全用薪资奖金投资了厚普公司和贝特公司。2003年的审计报告显示,当时凯伦美国公司分别向贝特公司和厚普公司投资了1000万、750万。而鲁南制药提供的2003年以后的财务账册显示,赵志全的薪资奖金颇为丰厚。2004年6月的一份财务账册记录显示,赵志全的年薪超过630万,其被授权的信用额度高达1126万。另外,王步强也曾在2017年向赵龙承认其父亲的奖金高达数千万。赵志全具备支付投资款的条件。

投资厚普公司和贝特公司的时间恰好发生在2003年及之前,这一时间节点的公司财务账册对认定案件事实颇为关键。按常理,鲁南制药应保留有2003年之前赵志全的薪资收入,但他们却没有提供,也没有向法庭解释为什么缺失了2003年之前的材料,法院只好作出不利推断。加上在2017年之前,律师王某和王步强都承认赵志全、(赵志全去世后)赵龙是案涉股权的最终受益人,法院推断是赵龙用薪资奖金购买了厚普公司和贝特公司的股份。

其次,赵志全实际上是用厚普公司和贝特公司的股息红利向垫资各方偿还了凯伦美国公司向鲁信公司的股权收购款。在凯伦美国公司收购鲁信公司时,先由鲁南制药及鲁南制药旗下子公司向美国凯伦公司出借了款项(财务账册上也将这两笔付款记账为应从凯伦美国公司收取的“应收款”)。这些借款已通过厚普公司和贝特公司向凯伦美国公司派发的股利还清。在借款还清后,赵志全理应成为案涉股权的最终受益人。

在赵志全去世后,根据赵志全的指示,赵龙成为了案涉股权的所有权人。在2017年之前,律师王某、王步强、张贵民、张则平等人对赵龙是案涉股权的最终受益人身份一直没有疑问。直到张贵民指使他人将赵志全办公室撬开、发现《代持协议》后,大家才纷纷质疑赵龙的身份。

虽然律师王某夫妇通过设立公司、信托方式将案涉股权转移,但法院认为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信托条款。嘉德公司与中智公司是律师王某担任董事的公司,这两家公司应当知道受托人转移涉案股权有违信托义务,却依然接受了信托财产,是知情的受让方。因此,法院给予推定信托这一救济,推定由嘉德公司、中智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受益人赵龙、凯伦BVI公司的利益持有案涉股权,受益人有权追回案涉股权。

庭审中,鲁南制药提出赵志全向公司借款的行为违反了董事义务。法院不予支持。一是因为这一借款并不是公司直接借给赵志全个人的,而是借给凯伦美国公司的,而且该笔借款早已偿还。二是因为1999年《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向董事出借款项。禁止公司向股东出借是2005年《公司法》第116条首次规定的。三是即使赵志全违反董事义务,鲁南制药也只能针对其个人提起诉讼,且该诉讼时效已过,即使没过,这一诉讼也并不会对涉案股权的所有权产生影响。


豆瓣原文链接: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236285454/?author=1

国内顶级律所,哈佛llm美国jd,考过bar,从业二十多年的律师。

多年前企业为了享受外资优惠,通过一些手段在境外建立信托并找这个律师老婆代持。后来创始人去世了,临终托孤要求独女继承,高管掌握控制权,后来两方势力在公司内斗,高管联合律师及家人,否认代持协议效力,侵吞股份(25.7%巨额股份),开股东会说自己是股东,独生女不是。打了四年官司从国内到国外,独女最近在海外赢了官司。

详细链接如下:

鲁南制药控股权“宫斗”或将剧终!知名律所资深合伙人被法官在判词中斥责:“彻底丧失诚信”

估计律所又要信任危机了…人性真的很难接受考验。

ps,这家公司没有公开财报,但是根据楼里小伙伴给的前几年报道以及过往财报,25.7%的股权价值可能有百亿。


鲁南制药股权之争结果

知乎原文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393033585

土豪设海外信托托孤,红圈所律师狸猫换太子自家人上位

前两天,一律师朋友发了个文件给老南,说有大瓜。 老南点开一看,好家伙,84页,还全英文。这年头吃瓜成本,越来越高了。 正好南京现在疫情,也没啥地方可去。就着翻译软件,看了一个多小时,发现比看小说还过瘾,可以去拍连续剧了。

这是一份,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商业法庭的判决:

https://www.eccourts.org/zhao-long-et-al-v-endushantum-investments-co-ltd-et-al/

诉讼的标的,是中国大型药企,鲁南制药25.7%股权的归属权。

一方当事人,是鲁南制药已故创始人的女儿;另一方,则是目前持有这25.7%股权的公司,有意思的来了,被告公司的实控人,是国内某知名律所合伙人的家人。 这故事其实很简单: 90年代,为了享受外资优惠,鲁南制药创始人,委托海外公司代持了部分股权。之后交由创始人信任的律师,由律师家属(美籍)的公司代持。 转眼20年后,创始人病逝,留下还在读书的女儿。 这时,鲁南制药内部,各方势力开始了内斗,惨烈到成了人民大学商学院的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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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世创始人曾经信任的律师,也参与其中,与公司高管合谋,私下转移了归属于创始人女儿的股权。 嗯,国内知名一线大律所的合伙人,居然干出这事。 不过好在这位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的法官,主持了正义,确认了创始人女儿的权利。 2 这个诉讼之所以有意思,老南觉得,相对于这个漠视信法律责任的律师,这个法官的判决书,细致、幽默,真值得一读。 将近20年的时间跨度,遥远的国家,陌生的法律,复杂的人性,剥丝抽茧,理的清清楚楚,最终主持了正义。 一上来,从鲁南制药成立,到改制,到原告出事,到海外代持,表述的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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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这位大律师如何参与进来,由家属帮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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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清楚表述了鲁南创始人,托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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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之后,创始人女儿,发现应该归属自己的股份,被律师伙同公司高管,全部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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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爱人,作为代持人,甚至直接向鲁南制药宣称,创始人的女儿,不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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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通过各项证据,发现了这里面的蹊跷,在判决书里,直接手撕这位知名大律师,认为“完全缺乏诚信”,并对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了严重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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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法官认为这位大律师,利用“在公司法和信托法方面极高的资质”,为了夺走股权,故意误导国内法院,隐瞒关键证据,文笔相当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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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有意思的是,还对原被告双方,推荐的法律专家,进行了幽默的点评:原告提供的法律专家是律师,被告提供的是大学教授,法官明显对这位律师高度认可。 认为“实践者可能比理论家,更了解法院在任何特定时间,会如何实际裁决案件,理论家的证据将更多地集中在,法院在任何特定时间,应如何裁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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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最终,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推断出创始人女儿,一直实际拥有股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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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此做出了最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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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看完这份判决后,老南去这家一线律所官网,果然查到了这位合伙人律师。在个人介绍中,有这么一句话:“为多个民营企业家提供了设立家族信托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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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了下,这家律所网站,已经把这人下架) 只能说这些民营企业家,真要谨慎核查下。 这几天,和不少律师朋友复盘这个案件,无一不大骂这位知名律所合伙人,给行业丢人,摸黑。而且,这事已经涉及触犯刑法。 老南作为法学毕业生,并在金融行业工作多年,也帮助一些客人,参与了多家信托公司家族信托的设立。 深知这个行业,信任,是多么的重要,甚至比专业更重要,又是多么的脆弱。 因为一旦信任不在,专业转身就变成锋利的刀刃,插向软肋。 所以,有时候,与其迷信大牌机构,不如通过靠谱的结构,互相牵制,保证自己的利益。 一朋友的回复,特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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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评论:

源仔: 这位律师凭一己之力让中国富豪对海外资产的安全性不再迷信产生了怀疑,客观上遏制了中国的资产外流。也算是为国做出了贡献。

伊藤陈: 真是,某些老律师真是一棵屎搅坏一锅汤,这个案例可以拍成电影了。

Takingfire: 不挺好?省的富豪们赚了钱把钱全转移到国外,把麻烦丢给中国老百姓来承担

赫连洪亮:这个王建平的同寝室同学可是很厉害的。。。
?简讯丨崇德动漫董事长赵先德带队访问金杜律师事务所 https://www.sohu.com/a/391836388_180419 恢复高考以后,王建平先生北大同宿舍同学合影,后排右一为likeqiang总理。(图片来源 / 金杜律师事务所)

www.jiemian.com/article/1190446.html


@海滨政经述-橡谷智库

不要迷信鬼佬专业人士,我多年前经海外的朋友去见多个不同的信托律师,也见了会计师和律师,从美国东海岸到西海岸,再到新西兰,前后见了不下十家不同的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朋友本身很严谨的投资人,也是精心选择。那些西装革履气质不凡的律师见下来,只有一个马来西亚华人律师,是我见过的最专业的信托律师,水平远超过那些白人。实际上后来我才知道这位律师也是某世界富豪的专业信托律师。换言之,你要多难才能找到这样牛的律师?不容易的,洋鬼子专业水准未必高的。当然高的可能只服务华尔街了,这点咱不能否认,问题是我去的纽约律所就在华尔街。说明咱level还不够高,好吧,啧啧。

https://weibo.com/1619925757/KCq1BgtFC
云水随缘20190606:鲁南那个事之后,国内的信托律师都要失业了。。。

海滨政经述-橡谷智库: 怎么能让外人来代持呢?待持这种事情,要么是权力威慑,要么是黑手党暴力威慑,你一个破企业家有什么威慑力量,让熟练掌握国家机器规则的律师去给你代持?欧美社会也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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