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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拼多多 侵权:投诉拼多多盗版图书 知识产权维护 法律@YOUNG财经

判令被告拼多多

  1. 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第九只兔子》作品的实体图书盗版销售违法行为并销毁所有涉案盗版商品的库存。
  2. 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曾辉英承担连带责任。
  3.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畅销书《第九只兔子》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该原创作品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裁判文书网上案号为(2020)鲁15民初229号关于王兴川与上海寻梦著作权侵权案的判决书(截图自裁判文书网)

采访/王炜

图/除署名外由受访者提供

YOUNG财经推出《拼多多盗版中国》报道后,我们在裁判文书网检索拼多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联系到胜诉者、作家王兴川先生。其作品《第九只兔子》在拼多多、淘宝、京东等网络电商平台上出现大量盗版,对此王兴川发起了诉讼。

他自称是“拼多多反侵权胜诉第一人”,王兴川就起诉拼多多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跟我们聊了聊打官司过程和感想,并给更多需要维权的创作者提出了方法论。

作家王兴川就各电商平台的盗版作品向各地文化执法部门投诉后得到的回复-拼多多淘宝

作家王兴川就各电商平台的盗版作品向各地文化执法部门投诉后得到的回复

神吐槽:这张照片显示投诉淘宝侵权,淘宝都会下架对方店铺或者产品。

你可以说拼多多靠卖假货取胜了淘宝,但 拼多多也有真货,本质还是淘宝的流量太贵了,淘宝价格只能卖高,拼多多流量便宜,拼多多价格就便宜。

为什么要起诉拼多多?

在拼多多平台上发现有盗版书之后,我在2020年春节期间,向全国各地文化执法等部门,就网络平台盗版者进行了实名举报,通过网络或通过邮寄的方式发送了盗版证据,举报的盗版者超过1000家。要求对盗版者伪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但这些投诉有的根本就不回复,有的只有官方回复。

我的目的不是跟拼多多打官司,而是有效打击盗版。直接盗版者找不到,向国家机关举报无果,就直接起诉盗版图书的网络平台拼多多了。其实,如果拼多多按照我发给他们的《知识产权侵权警告通知函》(在判决书中又称为“权利通知警示函”,以下简称《通知函》)的要求,在规定日期前删除盗版链接,我会放弃对拼多多进行起诉,但拼多多的做法令本人相当失望。

#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通知函:

警告函是指以法律函件的形式,向侵权人指出侵权事实,说明其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向侵权人提出明确的停止侵权要求。采用警告函、权利声明函的方式,通过警告交涉的方式维护知识产权。通过警告函,可以提醒非恶意的侵权人、吓阻部分恶意侵权人,从而以较小的成本和较快的时间达到制止侵权行为的效果,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警告函属于在遭受侵权时的自力救济维权方式,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警告侵权人相应法律后果的方式促使其停止侵权行为。此外,受到警告函后仍不予停止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可确认为恶意侵权,在后续诉讼中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其侵权责任。

起诉拼多多之前你做了哪些准备?

王兴川:在正式起诉拼多多前,我充分咨询了几位律师。律师们都这样告诉我:就算固定证据做了公证,如果直接起诉网络平台,注定败诉无疑,因为对于网络平台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法律有明确要求,诉前必须先依法发送权利通知警示函,网络平台在收到权利通知警示函后,只有达到“未及时删除侵权盗版链接”、“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于权利人损失扩大的部分才能承提侵权责任。

我咨询的律师们都还不错,不但帮我分析案件的主张标的,同时告诉我根据法律规定网络平台善用的“避风港”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让我对网络平台应该担责的法律条款作出了详细的认识与了解。

# 网络平台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

你认为拼多多的案子适用该原则吗?

王兴川:拼多多直接从涉案作品获得了经济利益*,不符合“避风港”原则条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盗版,依法不应免责。

王兴川提供的拼多多交易回执单

*(2020年4月28日,王兴川登录拼多多APP,在“灿烂永远”店内以17.3元的价格购买了自己的作品《第九只兔子》的盗版图书,订单编号(略),支付方式:支付宝。盗版页面显示商品数量:901已拼1721件。同时,支付宝回单记录显示:收款方账户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号:略,账户类型:支付宝账户,开户机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交易号:(略),付款金额:17.30.)

你是怎么起诉拼多多的?

王兴川:首先我重现了购买盗版书的全过程,包括询问客服是否为盗版书、下单等环节。全程用录屏软件录屏。其次向作为网络平台的拼多多发送《通知函》。发函这一步非常非常关键。

起诉拼多多通知函

王兴川向拼多多递寄并被签收的通知函。但这份通知函被拼多多认定为无效通知

# 四种有效的《通知函》

第一种: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通知书应当包含:(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五条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第三种: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2号:五、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的通知一般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注:此种方式有待司法进一步认定,在本案中,被告拼多多以原告权利通知不符合本法律条款为由进行辩护,本人以《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进行抗辩: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因图书盗版属于出版,故本人抗辩应将出版中的发表、复制、发行排除出电子商务法之外。最终法院支持了本人的抗辩。但如果以此种格式发送权利通知,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侵权责任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发送《通知函》的格式,无论哪种,均具有法律效力。我采用的是第二种,但因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废止了《侵权责任法》,2021年之后再发权利通知,估计上述第二种不再有效。建议再发权利通知,以除第二种之外的其它三种的任一种为准。

上述函件写好后,进行细致检查,通知函包括了:(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为盗版。符合所有法定要素,确认没问题后,打印出来,在每页签名,并按上指印。

以顺丰快递:SF10*********30的形式邮寄于2020年3月10日邮寄给了拼多多,收件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孙某,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号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C,联系方式:021-6******8,邮编:200000

根据物流信息显示,拼多多于2020年3月11日签收。

以上权利通知警示函、物流信息记录、签收记录是后续法院审判定案的关键证据,非常重要。

拼多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拼多多在本案中一审败诉的关键。

这个环节中有什么难点?

最重要的一点还是要提一下:拼多多盗版链接网址的取证相当相当相当麻烦,同一个盗版商家盗版同一部作品,在拼多多APP中有多个连接,给取证带来麻烦(即一个产品有两个不同的网络地址,见下图解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拼多多多次以权利通知函中盗版链接网址非涉案链接网址进行质证。后来起诉拼多多的案件中,我索性不写网址,侵权盗版网址不是必须,法律规定: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如果网络地址确定难以固定,能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也可以。

起诉拼多多-王兴川提供的示范商品网络连接

王兴川提供的示范商品网络连接

王兴川提供的两条连接的细微不同:经过我们测试,其中是一条带有分享红包,另一条无,但都是指向同一家店铺的同一个商品

准备物证的过程顺利吗?

在这里还要特别特别说一下:在后续拼多多多次多次又多次的沟通中,会反复强调并在庭审时发现质证意见:原告未提交任何表明被投诉商品为侵权商品的证据,未提供原版和盗版的对比,也未提供实际购买到的商品图片。

我曾在(2020)鲁15民初223号案中吃过这个亏,按拼多多要求在庭审前拆除了快递单包装,进行了比对,确认是盗版(YOUNG财经就该细节向王兴川索取电话录音被告知未找到该环节的录音文件)。拼多多在庭审时又发表质证意见:原告主张的盗版因没有外包装了无法证明该证据的来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拼多多的此种行为,相当于让你主动毁灭证据,当你毁灭证据后,又说你没合法来源。无论你怎么做,对你都不利。

正确起诉拼多多做法?

最好的方式是:收到盗版图书后,原封不动,完好保存,后续向法院起诉庭审时,当庭拆封验证。所以,在收到盗版图书之后,千万千万千万不要动,一定要当成宝贝封存起来。因为收到的盗版图书是作为关键证据的。

在你发函之后呢,拼多多有什么反馈吗?

在2020年3月16日接到拼多多电话,拼多多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无视本人发送的权利通知警示函,本人在依法在3月16日及3月23日分别做了两次公证并收到公证书之后,本人决定依法向法院对拼多多提起民事诉讼。

你能胜诉拼多多,原因是什么?

王兴川:个人认为一是多多对于本人依法发送的权利通知警示函不重视。二是拼多多认为本人依法发送的《知识产权侵权警告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无效,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其中包括我自己,在重新核对《通知函》依据的法律条款时,我个人还认为没问题。直到庭审时,拼多多律师针对权利通知警示函的合法性仍不认可,对于权利通知警示函我所援引的法律条款明确指出是错误的,我当时心里就没底了,心想,权利通知警示函是关键证据,如果找不到对应的法律法规条款,案件必败诉无疑。

但是直到收到判决书,竟然发现本人胜诉了。而权利通知警示函作为关键的定案证据!该《权利通知警示函》之所以合法有效,是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目前现行生效的深藏的法律,成为本案中获胜最大能力的考验。

如果以后拼多多在接到投诉后会断开链接,那么你的这些经验也不能复用了吧?

理论上是。但关键是拼多多拒绝断开(链接),包括今年我起诉的案子。你不起诉,他不断开,你的权利通知在拼多多眼里就是白纸。这个经验依然可用。拼多多自负自大,发了权利通知拼多多也不断开链接。

你没有请律师,而是自己上阵。起诉拼多多有何感想?

拼多多聘请的律师团队补足了我对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不熟知的短板。

在本人起诉网络平台拼多多侵权盗版图书的众多案例中,本人以一己之力与拼多多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对簿公堂,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

我的胜诉,鼓励了那些仍想跟网络平台盗版书做斗争的作家们。有超过1200名被网络平台侵权盗版图书的作家表示,打击盗版向法院起诉时将本案例作为司法证据进行提交。

对未来要起诉拼多多侵犯著作权的同行,你有什么建议?

王兴川:第一点就是如果发现了盗版书的话,你要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有民法典里面的相关规定,按照里面的标准格式给拼多多发送一个权利通知警示函,这是第一个。如果他收到函之后,如果他没有删除的话,你需要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第二个就是一定要保留好证据,而且你收到盗版书之后,建议不要拆封,而且建议买到这个书后委托第三方公证处进行公正、封存,然后整个过程打开的时候进行拍照录像。

第三个就是尽量采取视频公证的方法进行公证。你起诉的网址要跟公证的网址要保持一致,否则法院不会采信你的证据,包括你发《通知函》的网址和公证的网址要保持一致。提起司法诉讼需要足够的证据作为支撑。

此外,我的起诉状中还有一个诉求,就是经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第五条 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第九条 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在诉状中,本人按最高标准进行了主张(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王兴川起诉拼多多的案件中,最终有5个判决书为王兴川胜诉,今年他还有10个对拼多多的诉讼,已经开庭审理等候判决。本文中为例谈及的第229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王兴川的著作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兴川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文件参考: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b3802fb060c4b47b70cac8a009c6170

鸣谢: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权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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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甲:起诉拼多多这事儿,输了也要做

https://mp.weixin.qq.com/s/ZioQmMEyVOeJrBP8aw6Pbw

图 | 黄峥 拼多多创始人,图源百度
来源 | 公益人陈行甲、财经E法
陈行甲:起诉拼多多这事儿,输了也要做
(这篇文章今晚著名杂志发出来后,被要求删了稿,我觉得资本这样任意做事是不对的,所以把这篇采访稿发出来)
记者 | 刘小弟
记者如约前往陈行甲所在的宾馆时,刚走进旋转门,这位精力充沛的公益人手持手机,三两步迎上前来。
“幸会,”他两手轻轻一拍,笑眯眯开口,“咱们上楼好好聊聊。”
这位曾因获得“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称号而名声大噪,后又因“急流勇退”辞职从事公益的湖北人,并不排斥“擅长与媒体打交道”的标签:“不少基层干部视媒体为洪水猛兽,这种看法不对。媒体是来帮助他们工作的。现在我从事的工作也需要媒体支持——公益嘛,当然知道的人越多越好。我不避讳这点。”
“你什么问题都可以问,我什么问题都会正面回答。”在房间落座后,他两手一摊,语调快速直接。
“卖假书就是没道理”
2021年3月,几位网友辗转找到陈行甲,告诉他“有人在拼多多上卖你新书的盗版”,并给他发来几张截图。
一开始,忙于各种公益活动的陈行甲“并没有在意”。也没想到要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公道。但看到截图内容后,他觉得“拼多多上的商家太嚣张了,有必要管一管”。他开始请律师搜集证据,为起诉做准备,并在网络上公开向拼多多高层“喊话”。
“《在峡江的转弯处》一书正被拼多多的多家店铺疯狂盗版销售,销售量大的店铺已过2000册,总数已近万册。客服甚至公开承认自己卖的就是盗版书。真的是见过无耻的,没见过你们这么无耻的。”社交媒体上,陈行甲的怒火溢于言表。
陈行甲觉得,从法理上,盗版书损害了社会公义,侵害了出版社的权益,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而且印刷质量低劣,也损害了读者的权益。
“黄峥怎么说也是个千亿富豪,是年轻人崇拜的偶像。如果他真的带头去做这种事,钱就是这么赚的,你不亏心吗?你就这样带着你的千亿财富去过你的逍遥人生去吗?”陈行甲表示,“拼多多平台方是商业机构,有义务保证平台不卖盗版书,如果不具备遏制盗版书的能力,那么你这个平台就不该销售书。拼多多已经是一家大型商业平台,应该有起码的社会责任感,应该守住基本的社会道德底线,而不是为了流量和利益故意装聋装瞎。”
出版方人民日报出版社找到他,劝他“忍一忍”:“你这个时候公开发声的话,拼多多会立马把盗版书撤掉,然后反说你诬陷它。”
接受建议的陈行甲,开始委托律师及公证处人员进行取证及公证相关程序。
陈行甲提供给记者的一份材料显示,2021年6月24日,其向曲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诉讼申请已经得到通过,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可查。
在陈行甲提供的两份民事起诉状中,陈行甲分别将进行盗版书籍销售的拼多多店铺“小小辅导图书城”及“摇钱书2”告上法庭,并认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拼多多网络平台的运营商,对在其平台上对原告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未尽监管之责,”因此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起诉书还显示,截止公证日,两家被起诉店铺的实际成交销售共计1201件,销售金额共计17369.7元。
除要求拼多多方面赔偿因维权支出的诉讼费、公证费及律师费外,陈行甲在两份起诉书中还要求拼多多赔偿实际损失共计5764.8元。
陈行甲强调,从卖家公开承认盗版,然后又挑衅性地反问买家“第一次来拼多多吗”就能看出,这种“卖了假货还理直气壮”的态度,“已经成为拼多多的文化”。
“我是秉承着做公益的态度做这件事的,”他认真看着记者,两只手向前推去,“这件事情已经涉及到公众利益,并不是为维护我陈新甲个人权益做的。卖假书就是没道理啊。”
“拼多多放任商户售假”
“我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拼多多事实上知道他的商户在这么做,但此前,他们一直在放任。”陈行甲说。
他表示,在网上与拼多多公开“宣战”后,拼多多方面曾多方面托人联系他,“找了很多人来介绍,要求当面沟通。其中还包括我非常尊敬的人”。
陈行甲觉得,正面沟通一下也好。
“当面沟通之后,拼多多来的人给我传递了两个信息,一是私下里向我道歉,第二表示对‘几个说话、做事很过分的商户已经严肃处理’了。”他边回忆边说,语速开始变慢。
“那事实证明,你们是知道你们平台内部有人在说什么话、做什么事喽?”陈行甲反问对方。对方“笑了笑”,没有正面回答。
“这就说明了平台肯定能够监控到他们商户的行为,但他们没有做相应管理。”陈行甲判断。
在交流中,拼多多方面进一步提出两点:一是私下向陈行甲道歉,二是保证今后严格监控陈行甲的书的销售情况,争取说没有正品选择都不准卖,“争取我们这个平台上你的书不要再出现假货”。
陈行甲“当场拒绝了这一提议”。
“我一是不接受私下道歉,要道歉就公开道歉;二是索赔一元钱,并要求拼多多承诺整改——整改不是针对我陈行甲一个人,而是对你拼多多平台上所有假货和盗版都要做整改承诺。”陈行甲表示,如果拼多多方面愿意公开道歉并整改,他可以选择不起诉,“也不索赔了”。
在采访中,陈行甲反复强调拼多多的这位公关“人非常好,非常诚恳”。因此,他也当场向其提了“上中下”三策。
“下策”,指拼多多方面私下向陈行甲本人及出版方道歉,并承诺此类事件不会再发生,“别人我不知道,我个人肯定不会接受”;
“中策”,指公开道歉并承诺整改,“这也是你们应该做的”;
“上策”,指拼多多方面抽出一点钱成立基金会,专门支持反假货反盗版事业,“如果这样做,拼多多就不仅仅是拼多多,还是真多多,善多多”,“所谓化危为机,重塑拼多多社会形象和品牌价值”。
“如果拼多多愿意这么做,我愿意免费给他们当顾问。”陈行甲说,“这就是最大的公益。”
陈行甲觉得,“上策”可以实现“三赢”:拼多多赢;以陈行甲为代表的受害者赢;打假机制得以建立,社会也赢。
“这就好比一位明星之前靠拍三级片出名,但成名后选择靠演技说话,‘把脱掉的衣服一件件穿回来’。这对拼多多是个契机。”陈行甲表示。
用陈行甲的话说,那位公关当时听着“深受感动”:“陈老师,你的这个建议挺好。我带回去研究研究,随后给你反馈。”
但后来陈行甲得到反馈,经过高层“认真研究”,拼多多方面打算选择“下策”。
“这几条建议,他们反正都汇报上去了。但据反馈,我的‘上策’根本没有人理会——我自己觉得,这可以说算是‘嗤之以鼻’了。”陈行甲笑称。
据陈行甲说,中策曾经被拼多多方面认真考虑过,“他们还试图整理一篇通稿向我公开道歉——这是4月底的事——但在最高层被否掉了,原因是高层认为,如果‘我们向陈行甲道歉,那就需要一并向很多人道歉,这样不好’。以上都是对方明确反馈给我的。”
陈行甲觉得,这充分体现出资本的傲慢:“他们认为资本是有力量的,不管出什么事都能花钱摆平,控制导向,所以我可以不理你——你不就是个草根公益人吗?离开体制后,你还能有什么能量呢?”
“输了也要起诉”
近期最让陈行甲困惑的,是自己遭受到“网络暴力”的现实。
在与拼多多公开宣战后,网络上集中出现一些针对陈行甲的负面消息。
陈行甲无法确认类似消息的来源。用他的话说,这让他回想起十年前在巴东县工作时的遭遇。
“当时网上有几个固定的ID,对我做的任何事情都坚持从负面解读,持续了好几年,”他回忆,“基本上就是为批评而批评,反正你做的任何事情都是不对的,就算看起来对那也是你在做秀,在装样子,至于老百姓说你好,只不过是忌惮你手中的权力而已。”
陈行甲用“困惑”形容当年的自己:“总是试图去解释,试图去说服,结果事实证明,对于那些事先就确定了自己的立场和观点的人,是很难说服的。有些事你还真的只能任其自然。”
十年后的这次“网暴”,和十年前有什么不同吗?
“感觉有一样的地方,也有不一样的地方。”他思索着说。
他认为,一样之处,是对自己全面和强烈的否定;不一样的,是十年前的网暴主要在地方网络论坛上,“看得出对方主要以表达情绪泄愤为主,而且他们仇恨得更多的似乎是县委书记这个位子,只不过我碰巧是坐在这个位子上的人。”
在陈行甲看来,十年后的网络生态“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络已经是一些人获得巨额打赏和流量收入的地方。”
“网络攻击是不是已经成了一种营生?”他反问记者。
“有时候网暴他人可能就不一定是为了泄愤了,不信您看——每一篇网暴文章后面都开通了打赏通道,观点越激愤、越离奇,越能带节奏,也越能获得更多的直接金钱打赏和间接流量收益。当有巨大的收益在驱动有人做这些事情的时候,情绪就只是一个工具而已了。”
“当网络攻击可以成为一门营生的时候,一定会逐渐引起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视,不会任由这种现象发展。”这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硕士表示。
就这个案子,陈行甲的律师和他有过一次交流。
“他跟我说,相关涉假的案子拼多多近期只输了一场,其余都赢了。我们起诉他的话,大概也是输。你还起不起诉?”
律师告诉他,拼多多能赢的原因在于其对“避风港原则”的使用,“平台只不过是建了一个房子,我是房子的主人而已。至于房子里的人在里面卖淫嫖娼杀人越货,我管不着。”
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 。大意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陈行甲仍然坚持起诉:“如果赢了,这件事情就结束了;输了,我也不再上诉。但我希望以我这么一个公益人起诉拼多多盗版假货的事情能够作为一个标本贡献给社会,让我们的社会治理体系来研究,来推动相关生态的改善。”
在陈行甲看来,互联网平台属于国家社会的基础设施,“有很多公共利益在里面”。如果不承担公共利益,而是一味逐利,这种互联网企业终究走不长。
对拼多多而言,“如果以为自己只是买了一些假货而已,没有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进而忽视自身承担的公共责任,总有一天会出事儿的”。

拼多多盗版中国(2):黄峥看不到“红旗”

https://mp.weixin.qq.com/s/9evh_e1msWT9by73HGGN1g

YOUNG财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上海寻梦”、“著作权”为关键词,检索到相关判决文书1833篇,在可显示的与拼多多售卖盗版书直接相关的59篇判文中,发现售盗版书的拼多多在权利人对其提起诉讼后,以自己“仅是平台,并非适格被告”、“接到通知然后删除链接”等为由脱责,其抗辩理由背后是对“避风港原则”的利用。该原则还有一条例外适用即“红旗原则”,它指的是如果平台上盗版侵权现象已经如红旗般招展明显,则平台不能再视而不见。

YOUNG财经就此采访了15名学者、律师,从动态的视角来看这两个原则问题。我们发现20多年前为保护初萌电商的“避风港原则”,在当下技术高度发达的互联网电商中,应逐渐走下神坛,不再被滥用,因为红旗已高高飘扬。

本文首发YOUNG财经(youngcaijing)

采访&撰文 王炜

编辑 孙瀛洲

5月13日,拼多多发起了一次“众声创作者沙龙”。“众声创作者计划”是拼多多主办的一个开放性知识公益平台,目的是推动平价正版图书的市场繁荣,实现知识普惠。

经济学者、《变量》的作者何帆也参加了这场活动。但就在当天,YOUNG财经在拼多多APP搜索何帆《变量》一书,发现在系统推送的结果中,有超过44个店铺正在销售该书,其中有22家售卖的商品低于文轩网京东旗舰店售价44.5元(原价69元、65折),约占50%. 其中该书价格最低者为13.45元(用优惠券结账后实付8.45元),系统显示已拼174件(截止购买时)。YOUNG财经从两个书店“汉风书屋”、“慕慕书屋”买到的《变量》均为盗版。

图片

截图自拼多多APP

5月21日,“2021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国务委员、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勇强调,要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在裁判文书网上,我们通过“上海寻梦”、“著作权”作为关键词,检索出相关判决文书共计1833篇。有600篇判文可以显示,其中涉及图书盗版的诉讼判决有59篇,拼多多参与答辩的有19篇。

在这些判文中,拼多多的抗辩理由有三个:

拼多多并非适格主体:

仅是平台的经营者,但仅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及技术支持,并非销售者,未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尽到事前注意义务:

被告寻梦公司通过与商家签订协议,并要求商家提供入驻平台的身份信息、资质证明文件、经审核方可开店经营,但被告寻梦公司客观上无法做到事先审查商家所售商品情况;

删除链接,侵权事实不存在:

寻梦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删除了盗版商品,侵权的事实已经不存在。

只有两起诉讼判,权利人打败了拼多多(详见作家王兴川胜诉拼多多)。其余的审判,不是原告未将拼多多列入被告方,就是中途撤诉,剩余就是拼多多用以上理由答辩获得豁免: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出售盗版书的拼多多之所以如此为自己辩论,依靠的正是“避风港原则”。

这个二十多年前、电子商务初萌时代,为保护稚嫩的电商行业而诞生的避风港原则,成为今天技术算法领先的电商拼多多售卖盗版书、侵犯著作权行为脱责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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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9篇裁判文书中,与拼多多(上海寻梦)对簿公堂的大型出版社(出版商)有:中信出版集团、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北京大学出版社、长江文艺出版社、青岛出版社、中国建筑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果麦文化、上海译文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国建筑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等。

知识产权领域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分别是“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1、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避风港原则”来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即《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意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中涉嫌侵权,如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内容,则其不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与侵权内容的提供或上传者(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通知+删除”。

“避风港原则”主要应用于互联网侵权领域。适用的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它并非一个法律用语,也不直接出现在庭审辩论中,它只作为法条制定原理存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网络侵权问题确立了统一性的归责基础,使用的就是“避风港原则”。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陈嘉康律师认为“避风港原则”设立初衷,是为鼓励早期网络商务自由化,是一种责任豁免制度。他对YOUNG财经解释,“早期电子商务如果你给它附加太大的责任,可能变成过重的负担,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所以在我们国家,《民法典》、《侵权责任法》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些法规在规定的初衷,都是给予平台或电商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豁免权限的。”

“避风港原则”有一条“例外适用”,即“红旗原则”。康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鹏律师向YOUNG财经解释该原则意为:如果侵权行为像红旗一样飘扬易见,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告诉YOUNG财经《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就是“红旗原则”的体现。

该条规定具体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97条在原来《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的基础上,将该款的“知道”扩大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电子商务法》第45条的规定一致,进一步加重了平台的法律责任。

如何认定“红旗原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当知道”,早在2013年1月1日起就已明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2013年规定》”),其中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关因素。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20年电商知产案指导意见”),其中第11条所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一)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二)未审核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经营者的权利证明;(三)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四)其他未履行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的情形。

“这就是对红旗原则的具体化体现。”姚欢庆认为。

2、拼多多是否违反“红旗原则”?

在YOUNG财经查阅的59篇关于对拼多多平台盗版、侵权的裁判文书中,除权利人胜诉的两条判决之外,拼多多“只是网络提供者,并非适格被告”这一类辩解全被法院接受。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拼多多对“避风港原则”的滥用?拼多多是否违反了“红旗原则”?是否需要“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拼多多是否适用“红旗原则”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朱巍在接受YOUNG财经专访时如是说。但他认为现在“避风港原则”的使用太普遍了,“红旗原则”的认定也应当提到相同的权重。因为现在AI智能技术发展相当成熟,拼多多作为一个技术领先的电商平台有理由和可能通过技术实现自己的“明知应知”,从而规避掉平台上的盗版书。

《民法典》强化了网络运营商的注意义务,提出平台在“应当知道”的时候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涉及到“红旗原则”的核心要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知”,也即是电商平台应当知道自己平台上存在着明显的盗版、侵权行为。

对裁判文书网上涉及拼多多售卖盗版的判决文书,有律师说:有这么多诉讼存在,拼多多有应知的可能性。

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克枫对YOUNG财经表示,对拼多多而言“红旗原则”的适用要看具体案例,“我打个比方,假设拼多多平台上有一些产品在推广,平台明知道有些广告宣传真实性不大,比如一款手机明明在市场价售8000元,广告中宣称2000元或1000元,但拼多多不制止,这就属于应知。为了经济利益,为了网站的利益,平台故意不下架而构成侵权。”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对YOUNG财经称,对拼多多而言,自创立以来就充斥着“假货”、“盗版”等相关的新闻报道,同时又有很多侵权官司,足以说明盗版和侵权行为在拼多多上是红旗一般的存在。因此拼多多应当具有更高级别的注意义务,同时也应负起盗版侵权的连带责任。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冯鹏雷律师为YOUNG财经解释了“红旗原则”的适用性,“如果在拼多多的人为主动推荐过程中涉及到盗版侵权商品,这时候拼多多就不能说我不知道它侵权,我只是平台了。法律不认为你这个抗辩是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法律判断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一个最根本道理,就是说平台方发现侵权这件事是不是非常难,是不是需要付出非常大的成本。法律不会去勉人所难。但对于红旗原则来说,你平台方发现什么这个事儿是非常容易的,也不需要你太大的成本就可以发现,那么你就不能用避风港原则,而应适用红旗原则。”

据YOUNG财经对律师、学者的采访,对“裁判文书网上有59篇拼多多侵权文书”是否能判定拼多多适用“红旗原则”,大家观点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如果有这么多诉讼,拼多多“应当知道”,也有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是具体地“一事一议”。

3、红旗原则的“应知”拼多多占了多少?

YOUNG财经通过调查发现,拼多多上存在以下现象,属“应当知道”,适用“红旗原则”。

1)关键词:评论区或系统消息中含有盗版、D版、山寨、影音版、印刷版等“敏感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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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这些充斥着明显盗版信息词汇的商品,也出现在拼多多搜索页面中,违反了《2020年电商知产案指导意见》中所明确规定的: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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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购买图书店铺对话框

在YOUNG财经购书时,由拼多多系统发送出的提醒对话,显示我们要购买的一本书《变量》为“高清版扫描印刷”,如此明显的盗版侵权信息可以发送给用户,而没有触发平台系统的提醒,反馈给拼多多。

仍在继续起诉拼多多侵权案的作家王兴川,为YOUNG财经提供了一段证据显示,拼多多并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标题中明显出现“影印版”等字样的图书在线销售,在被投诉后才于6月5日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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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王兴川提供

2)同一盗版书在同一店铺内重复上架

针对《2013年规定》中的第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的刘林敬律师为YOUNG财经举例:比如某本书,作者已在拼多多平台多次进行投诉了,拼多多应该有义务注意到这个事情。“当这一类盗版书籍已经在你的平台频繁出现盗版现象,但是你还是放任不管并没有做全面审查,还是频繁出现盗版侵权现象。那这种情况下拼多多说自己只是平台,利用避风港原则为自己脱责就不成立了,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YOUNG财经此前报道中就已发现店铺“东方夜珠珠”在10月被投诉后将经济学家圈出版的《十四五与双循环》一书下架,数月后再度上架销售并被我们购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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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YOUNG财经在2020年11月购买的盗版书,投诉下架后又上架,2021年3月5日再次被我们在同一家店铺买到

3)系统主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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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元的王小波和9.6元3本的人物传记,出现在“现代/当代文学清单”推荐中 图自拼多多APP

在《2013年规定》中,应知条款的第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打开拼多多APP首页,会出现商品瀑布流推荐,YOUNG财经在首页-推荐栏目中,买到王小波的时代三部曲。YOUNG财经以读者身份委托出版方新经典鉴定后,确认这三本书均为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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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由出版方新经典提供

YOUNG财经还在“现代/当代文学清单”的推荐页面中,以7.5元买到王小波作品《一只特立独行的猪》(系统显示已拼721件),这本书在京东新华书店(内蒙古新华书店专营店)售29.8元。

在确认是盗版后,店铺客服对YOUNG财经承认:“印刷扫描的、不喜欢就申请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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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YOUNG财经向拼多多官方客服咨询,客服表示YOUNG财经购买的该书所在的“现代/当代文学清单”是根据用户平时浏览、购买相关推荐,“如果不喜欢可在首页推荐商品里,长按点击不喜欢该商品”等方式,让系统后续减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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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与拼多多官方客服的对话

朱巍告诉YOUNG财经,拼多多的推荐分为两种,一是根据用户cookie、浏览偏好的推荐行为,二是店铺商家购买流量推广。第一种是免费的,并非商业广告,但原则上属于精准营销,这两种都应认定为适用“红旗原则”的,拼多多应该知道。

姚欢庆对YOUNG财经表示,如果书籍从价格上可以明显判断为盗版,且平台的算法系统又进行了主动推送,应理解为拼多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红旗原则”的约束,此时平台不能再以“避风港原则”主张免责。

4)未对侵权投诉做出快速下架反应

在《2013年规定》的第五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反应。

YOUNG财经向拼多多官方客服投诉“金梦园书苑”售卖盗版书籍后,截止发稿前平台仍未对该商品进行下架(同一商品同一链接),拼多多的官方客服对我们提出的疑问没有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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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与拼多多官方客服对话框

此前YOUNG财经购买盗版《文城》的书店“虫迷屋”书店虽已将被投诉的链接断开,依然在销售盗版《文城》(有简体版,出版社已确认从未出过简体版),YOUNG财经向官方客服投诉后,该链接于6月8日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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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品/作者的知名度信息明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明告诉YOUNG财经,对一些商品名气很大,或者说著作权人名气很大的作品,平台的注意义务应当越高。

在上述的《2013年规定》中,明确构成应知的条款的第二条:作品的知名度及侵权信息明显。YOUNG财经以在拼多多上购买的《习近平谈治国理政(1-3卷)》为例,经出版社工作人员鉴定为盗版。我们就此事向律师求证,多名律师表示该情况可认定拼多多适用“红旗原则”,不应受“避风港原则”保护,出版社方面可起诉平台方负连带责任。

秦鹏律师对YOUNG财经表示,拼多多的店铺里销售盗版书,关键看这个书它到底有多著名。像《习近平谈治国理政》这本书,拼多多肯定不可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应适用“红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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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财经在拼多多上买到的盗版《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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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正版,右为在拼多多某商铺购买的盗版(已经外文出版社工作人员鉴定)

5月31日,YOUNG财经就这些问题向拼多多方面求证。截止6月9日发稿时,我们仍未收到拼多多回复。

3、变革:知产保护应与时俱进

早期互联网平台或多或少存在“广泛使用避风港原则来为自己抗辩”这个情况。在采访中,一位律师告诉我们他所知道的一段历史:“大概是2018年的时候,有个学者对涉及某大型电商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300多个案例的文书,进行统一检索,发现其胜诉的案件中,大概有8成左右用到了避风港原则抗辩,他认为避风港原则对电商来讲是一个非常普遍而有效的抗辩方式。”

然而“避风港原则”的提出,是20多年前的产物。现在整个互联网和大数据这些技术已经发展到了非常高的阶段,对拼多多这类平台来说是完全可以在事前完成注意义务。

杨明教授告诉我们“随着技术发展,我们要考虑这样一个交易模式,也就是说双方如果按照过去的“注意义务”标准显然是失衡了。那么这时需不需要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来矫正失衡的状态?其实原理并没有变,只是我们需要把对平台的注意义务,提出更为具体的标准,而且随着技术的发展,相当于把砝码朝平台一方去调,让他有更多的注意义务。”

“比如说评论区里面已经大量出现了说书有问题、盗版之类的,由于很多消费者反映这个书是盗版的,那么平台就有必要去审查。然后另外一个就是说价格的问题,拼多多是不是要有一个相应的规则,当价格低到什么程度的时候,平台会要求卖家做一个说明,比如'二手书'之类的备注。”

在这样的逻辑下,虽然从法律原理上来说有没有大的变化,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在个案场景下,“我们可以说已经有一些新东西出现了,那么平台就不能说我还是跟没有这些东西没有这些元素的时候,所以是一样的(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在与律师和学者的采访中,大家一致认为,有一点很明确,即如果拼多多通过竞价排名推荐、首页主动推荐、活动推荐等人为运营中产生了侵权,则不应当姑息,不可再使用避风港原则抗辩。

杨明教授建议,拼多多必须设计一个自动算法,所有人在上传商品的时候都要经过算法的过滤,然后过一遍这种价格异常、过滤掉关键词如盗版、影印版等,然后埋在算法里。“有点像我们一些游泳,都要先过一个消毒区,每天都得过一遍。”

刘林敬律师认为国内很多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处理机制,在世界范围内已算是领先的,拼多多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也应规范化。

但冯鹏雷律师认为立法涉及到“科斯定律”,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多多少少受经济学原理的影响。“法律就有一个考量,就是谁去做这件事情,成本最低,就把这个义务加到谁身上。”他担心通过技术审查,或加大拼多多的注意义务成本和负担。

陈嘉康律师则相信,当技术进步到检测成本削减至某一程度时,它自然就会成为电商的应知义务的一部分,或者说是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义务的一部分,“因为这个时候检测的成本对它来说不再是一个阻碍了。”

刘林敬律师指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倾向是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从这个原则能看出来大方向是繁荣经济,可以理解为国家立法给网络电商平台的红利。“如果今天一件事情是我不做,可能我要做就活不了,那可能这是一个行业发展的生死问题。但是如果这件事情是其它平台能做,你拼多多为什么不能做,这就不是你的行业发展问题,是你的商业模式。”

陈嘉康律师说,“避风港原则对于网络商务自由保护这个立法目的是实现了。立法是分阶段的,我们现在应基于技术突破去倒逼立法。”

大多数律师们“相信立法的决策一定是兼顾情理法,一定是兼顾行业发展和社会公益的,或者说是这样子的立法最终才能为大家所接受,也才能为整个社会所奉行。”同样也相信随着技术的突破,这些问题总有一天会迎刃而解,我们应该动态的看待问题 。

从目前事实与技术来看,拼多多不能再以“避风港原则”为自己辩护,“红旗”已经高高飘扬,这是黄峥和陈磊不能再视而不见的现实。

结语:

那么此外还有什么办法能阻止拼多多的这种侵权盗版行为呢?朱巍主任说盗版不在于单个店铺,而是在于平台。如果切断平台上的违法店铺,盗版也就没有了销售渠道。杨明教授说当权利人、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的时候,全力团结起来,比如通过行业协会,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起诉比拼多多,大家各自贡献出自己的证据来,形成一个巨大的证据压力,可能拼多多这个案子即便最后没有庞大性承担侵权责任,对他而言也是失败了。

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在看完《黄峥看不到,拼多多盗版中国》后,给我们留言:“拼多多这类交易平台目标是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但最要命的是它缺乏有效的技术及以低成本的方式,来识别和防止卖家以违法的方式来降低成本的行为。所以,具有一定商业伦理的企业家是不会开设这类交易平台的。”图片

参考资料:

李克强对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http://www.xinhuanet.com/2021-05/21/c_1127476659.htm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493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71.html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4931.html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全梳理

https://mp.weixin.qq.com/s/8AN4ydx-JXY5n0Y1bxDm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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