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六、七月的P2P网贷平台爆雷潮以来,跑路的平台实控人和高管就屡见不鲜,有人戏称当今的P2P平台老板不是在跑路就是在准备跑路中,还有人调侃到:“如今不跑路的大佬还是大佬吗?”
近期有关P2P网贷平台的政策面趋紧已成共识,年初以来股票市场热钱效应加剧了今年平台资金面紧张的预期,今年的重大国家庆典活动进一步强化的社会维稳的要求…… 在此形势下,一些已经出现问题的P2P网贷平台的实控人和高管似乎又要面对莎士比亚式的经典疑问:是跑路还是坚守,这是个问题?
跑路的法律代价?
除了道德因素以外,“是跑路还是坚守”这个问题困惑P2P网贷平台实控人和高管的症结,还是博弈的法律代价问题。那我们就看看跑和不跑在法律处罚上的不同。
第一,跑路的行为可能会改变法律对P2P网贷平台涉嫌犯罪行为的定性。
说到犯罪,首先想到的就是圈内常常说的非法集资,其实非法集资在我国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我国刑法上的非法集资通常是指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可以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看成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罪名,通俗点说,在没有特别情况下,首先考虑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那么特别情况是指什么呢?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重要条件,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点。实践中,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依据老板是否跑路作为重要指标,以此来判断P2P网贷平台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较为普遍,跑路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在追诉中将一个本来较轻的罪名直接提升到一个较重的罪名上。
第二,跑路的行为一定会改变法律对P2P网贷平台涉嫌犯罪行为的量刑。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对案件进行量刑时,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顾名思义就是法律已经确定好的,比如累犯应当从重,自首可以从轻、减轻等;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就是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有自由裁量权,考虑到案内外情节予以适当量刑,这里主要包括,“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
说到这,大家肯定就可以想到,跑路必然会引起从严的判决结果。此外,P2P网贷平台实控人和高管跑路后,还会连锁引发更严重的损害结果,甚至出现个别的出借人自杀的情况,这些都会引起更加严厉的判决结果。
跑得掉吗?
其实,在跑与不跑这个问题上,除了法律代价外,P2P网贷平台实控人和高管更在乎的还是最终能不能跑掉的问题。
为了搞清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我国有什么秘籍将逃亡国外的涉案人员抓捕回来。其中,大家都知道的,也是首要的手段,就是“引渡”,截止去年底,我国已与37个国家签订引渡条约(详见本公众号2019年2月14日文章),也就是说,跑到这些国家并木有用。
那跑到这37个国家以外的国家不就行了,真是这样吗?且看我国抓捕外逃涉案人员,除了引渡,我国还有“遣返”、“缉捕”、“劝返”等诸多手段候着呢。
- 遣返:是引渡的替代措施,见于在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两国家间的合作。早年的“厦门远华走私案”的重要嫌犯赖昌星就是被加拿大遣返回国的,近期的轰动全国的“广州第一爆”“礼德财富”实控人郑彦森也是被遣返的。
- 缉捕:就是跨境缉捕涉案人员,我国公安部、外交部、驻外使馆和所属国的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协助。“石头理财”的实控人张文斌就是我国通过国际和区际警务合作将他从境外缉捕归国的。
当然,还有“劝返”这样的手段,有关部门会“不厌其烦”的和涉案人员国内的家属沟通,直到把涉案人“劝”回来为止。“银豆网”的李永刚和“合时代”孟德禄都是被劝返的。
此外,近年来,公安部每年都组织“猎狐行动”,以及通过同国际刑警组织合作发布“红色通缉令”等方式,在全球开展追捕活动。
当然,跑不跑得掉,在理论上是个概率问题,但在实践中具体到某个人,那可不是个薛定谔的猫问题。
跑路是技术活?危险活?
可能还是有人会说,人生就是一场赌博, P2P就是一场豪赌,跑路不过是接着赌,愿赌服输呗。好吧,既然愿赌,那也得思量一下自己的砝码和可能面对的生活吧。
跑路说起来容易,但是想实现胜利大逃亡,实属一次智力的大考验。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这些国家都是跑路的不二选择,但是难度也比较大,且还有前车之鉴,如赖昌星。
至于一些美丽的小岛国,刚去的时候你会觉得生活在画中,幸福满满,然而用不了多长时间你会无聊至极,质疑自己是否依然生活在另一个监狱中。而泰国、柬埔寨、越南这些国家也备受青睐,也是因为吃喝玩乐一条龙的完美服务,不过说不好哪一刻你就被警方突然按倒在地。
跑到哪个国家?什么时候跑?被“限制”了还能跑吗?……跑路这门学问用“博大精深”形容不为过,早有前人总结过“跑路指南”,在此不赘述。跑路是门技术活,不是像来一场想走就走的旅行那样惬意。
跑路之后的日子会是怎么过呢?高档住所、灯红酒绿、纤纤玉手…… 这样不低调的生活肯定是不行的,很容易引起黑白两道的关注,不仅增加被抓捕的几率,还可能有人身安全之虞。国外有专门从事绑架跑路者的不法之徒,被称为 “跑路者屠夫”。一旦被不法敲诈,为了避免节外生枝,跑路者基本都会选择隐忍,这也是“屠夫”们的笃定。
那么选择过平静的普通生活总可以吧,可是人都是感情动物,你过得了平静的生活,就一定能享有平静的心境吗?长年累月地等待“另外一支靴子”什么时候落地的心理滋味,想想都是不好受的。
写在最后
人生时刻都在不停地做选择,是好是坏也都由自己承担。
选择跑路,必然提高法律对P2P网贷平台涉嫌犯罪行为的量刑门槛,此外实控人和高管还要面对充满不确定性的逃亡生涯,一旦被捕,按照逃亡和处罚的时间总成本来算,则失去的是整个时代甚至是自己的后半生。
选择不跑,积极应对,在危机来临前做好止损,保住从轻情节,如能再穿上飒姐团队打造的“金马甲”,将损失减少到最小,那么以失去3到7年甚至更少的时间的代价换来后面东山再起的契机,亦或是看淡名利打算平淡度过处罚后的人生,又何乐而不为。
平台爆雷了,跑吗?请君三思而行。
PS:侯海东先生与飒姐同一团队的伙伴,共同为金融科技创业者提供法律“金马甲”的坚定服务。
原创 | 某贷网,案件将走向何方?
一声惊雷,昨天午间与行内老媒体人小聚,席间80%的时间在感慨东莞某贷网的覆灭,想起每天早上在小区门口看到的“小黄狗”公益垃圾分类箱,无尽感慨。
由于其资产质量尚可,也许在具体侦办时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处置资产的办法,以最大程度保护出借人的财产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不必囿于“鲜活水产”,优质资产及时处理
诚然,我们在办理P2P网络借贷涉刑案件中,最头疼的是资产处置问题。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式刑事立案后,侦办中所查封、冻结的资产不得随意处置,必须等待全案结束后,判决书下达进入执行程序才能“拍卖”成现金,按照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然而,大家心里急,而且有些扣押冻结的资产不适合长期搁置。实践中,对于鲜活的水产品,办案机关是有底气及时处置变现的,但是,对于扣押冻结的其他资产往往“保守”。
我们理解这种保守意味着“稳妥”,可是在办理南方某P2P网贷案件时,我们可以看出一块土地被某大型房地产企业看上,要求在2个月内对该土地X千万进行收购,如收购成功兑付资金量可能会上升,但各个办案机关都很难做出最终决定。毕竟涉案资产,还是要慎重,结果卖家丧失耐心,最终该土地的变现价格大打折扣。
小黄狗,作为某贷网关联企业中最优质的资产之一,我们建议在当下还有一定经营价值,各家收购方比较看好的时候,卖个好价钱。昨晚在朋友圈,已经有资产方公开吼谁能对接,想收购小黄狗全线业务。
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办案机关与出借人代表的谈判,经上级机关批准,及时快速处置优质资产,以保障出借人财产权的实现。
“逃废债”问题,建议及时立案
真正的用款企业到底是谁?
这个问题在一些P2P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极为突出,平台还是扮演了信息中介的角色,有些企业拿到了钱,却乐见平台坍塌,以达到“吃白食“的效果。
在上海某P2P案件中,被告人袁某反复向飒姐和团队律师提到,想要举报那些用款企业,他们利用假材料骗取了借贷,反而在出事之后,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
我们建议,如果某贷网的部分资金流出到体外,那么这些体外公司是否有逃废债的情况,如果有,那么应当及时查处,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还是应该严厉打击。
当然,有坊间消息称某贷网的“标”真实性有问题,如此一来,该案件的法律定性可能会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更为集资诈骗罪。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证据“实锤”,不能因为有假标就等同于集资诈骗,而是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按照刑法条文办事。
催收,需要专业力量
在北方的某些P2P案件办理中,我们发现有一种办案思路值得参考。一家网贷平台爆雷后,公安机关不是急于把全部人员进行网上追逃,而是真诚地邀请催收团队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负责人协助进行催收。
从现有情况看,催收团队的工作较为给力,每周都有进账,合规部门也在催收中扮演重要作用。这既有利于保障出借人的财产权,又给了罪行较轻的嫌疑人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干劲十足,是“多赢”的局面。
以利诱之,办案机关可以考虑给部分催收人员办理取保候审,协助安抚其家属等,以激励催收人员,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预期管理与情绪控制
对于出借人群体而言,这次某贷网的事件着实让人上火,甚至有些突然打击的意味,就连圈内人都始料未及。
咱们出借人团体人数众多,多数人缺乏对刑事程序的了解,容易被不良情绪带动,我们大致把刑事案件程序给大家普法。
一个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五个环节:
- 立案,某贷网就是被东莞当地警方正式立案了;
- 侦查,侦查阶段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收集证据等侦办工作,此期间建议确保出借人的“知情权”,及时做“警情通报”;
- 审查起诉,此阶段由检察院进行,公诉人会审核罪名并给出量刑建议;
- 审判阶段,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在基层法院审理后,如被告人不服还能上诉;
- 执行阶段,根据生效判决处置资产,按照同等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资金。
整个过程,以飒姐的实践经验看至少1.5年-2年,另外,此类案件还有一项艰巨的任务,那就是“会计司法鉴定报告”。会计师要将海量的数据进行筛选和甄别,制作全案金额和各业务条线涉及资金数额的报告。用时很长,且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在山东一家P2P网贷案件中,我们观察到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拘捕嫌疑人之前就开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相关审计和整理工作,大大缩短了这个案件的办案周期。
今天就不做总结了,如上内容仅供诸位行内老友和办案机关参考,欢迎留言拍砖,谢谢。
肖飒lawyer
微信号:lawyer_xiaosa
功能介绍:肖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被评2016及2017年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网贷之家最佳专栏作者,财新、证券时报专栏作家。
办公邮箱:sa.xiao@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