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议和通过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那么,它将对中国以致世界的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 技术鼓励做,其它的可以歇歇了!
- 2B鼓励做,2C就看着办吧!
- 公链不好玩了,联盟链会是红海!
作为一个技术体系和发明,其中的分布式共识,数据的不可窜改,分布式账本,密码学的普及应用,电子支付,数据确权,等等,这些方面,将给行业的应用再造创造新的机会。而作为一个社会实验的部分,匿名性,去中心化,无监管,藐视权威,无法无天,等等,将会被一一阉割。
2B的比较好监管和控制,还能好好做。2C,不好管啊,就别玩了,想玩,还是好好的做中心化的网站和App。
公链容易失控,风险巨大。而联盟链,参与者可控,好商量,好协同,区块链的特性正好也能解决现有技术解决不好的需求,Go,Go。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国家是鼓励区块链技术和服务的发展壮大的,但一定不是去中心化的方式,一定是符合中心化的法律,符合政府和大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绝对没有法外之地。有,也是暂时的,而且不排除秋后算账。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已经有的规定,该遵守的必须遵守。还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明确定义了什么是区块链信息服务,万变不离其宗,还是回到之前的网站,应用程序,只是后面的系统和技术换成了区块链。
服务提供者,除了法律承认的主体,还有节点。节点,就是一台(批)具有互联网地址的运行的机器,之前,可以不用注册来运行,现在就必须报备注册了,虽然只是一个IP。
服务使用者,并没有什么变化。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监管执法的工作,属于网信半的职责。显然,又多了一项监管工作。是不是有点像既作裁判,有作球员。
第四条 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早早的,我们就鼓励区块链的行业参与者自律,但没有办法,人性使然,一些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今天的区块链寒冬,凉凉的。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不管如何,建立行业规范是应该的。不要让一小撮坏人,扼杀了襁褓中的婴儿。
行业能自律,政府的干预就会少一些。
第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区块链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基本就是判了死刑。服务提供者,也是可以被追责的。
第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没有金刚钻,就不要干瓷器活。在没有好技术,在没有准备好,没有控制好,没有应急处理好,就不要提供服务。除了问题,没有任何借口。
对于链上发布的内容,必须先行审查,否则,写到链上,不能窜改,要么是个伪命题,要么面临灭顶之灾。如果还想耍些小聪明,把敏感的内容记录在链上,无异于自残。
第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基本上,不会有什么公链了,倒是,联盟链的机会来了。而且,跨国的链的服务也基本不现实了,再次回到内网和内链的时代。
第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实名注册,再次宣告匿名性死刑!没有法外之地。也别想着用公链来做些灰色地带的事情了,也没有什么地下产业了。
第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提供服务要报备,要安全评估。想打擦边球,没门!
第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想用区块链做传播,没门!
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注册,报备!基本和之前的网站域名一样了。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必须备案审批!以后编号在哪表示?在链上?
第十三条 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没有网站,没有应用,怎么办?难道是谁开发应用,谁发布自己的链?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还有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系统,又多了一个招标项目。
第十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随时可以关停你的服务!公链做不到,那么,公链也就不会有生存机会了。
第十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随时关停!
第十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记录在哪?本来数据就存不了多少,还必需存访问记录。还想匿名,没门,还能追溯你。
第十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让你干啥,你得无条件配合!想偷偷得干,没门,随时有朝阳大妈盯着你。
第十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惩罚?轻则警告改正,中则罚款,重则刑法伺候。
第二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安全法伺候。
第二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反正是处罚。
第二十二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罚!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给你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有秋后算账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还算宽厚,至少还能过一个安心的春节。
结论:公链将死,联盟链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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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吐槽:
国内区块链备案:穿透式监管,以国家的公链来监管所有区块链,类似阿尔山金融的基石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