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被判7年原因
赵东的猪队友
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一起案例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赵某即曾经的场外交易第一人赵东,案例关键词之一是“追诉漏罪”。今天刘律师给大家深扒一下,赵东是如何被猪队友坑了七年。赵东是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抓走的,之后就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9月30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将赵东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部分的事实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2021年4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赵东一案定于5月12日上午九点半,涉嫌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欧科链讯消息,赵东在开庭前已经做了认罪认罚,检察院给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据公诉人所述,赵东团队为“天天向上”平台部分资金提供虚拟货币场外兑换业务,可查实的所涉交易达两千余万元,按持股比例70%分配收益,检察院起诉赵东:获利三万余元,建议量刑两年,可适用缓刑。坊间一片哗然,普遍认为太看不起东哥的赚钱能力了。根据今天最高检公众号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让我们能够清晰了解到案件细节,彼时检察院关于赵东团队犯罪的准确数额是:2019年6月至12月,赵东等人明知尤某钱款来源于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仍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并向尤某兑换虚拟货币从中获利,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429余万元。赵东获利3.5万元,赵某鹏、周某凯获利均为5000元。赵某鹏和周某凯是赵东团队的成员,检察院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给二人的量刑建议是一年半,其中周某凯自愿认罪认罚,但是赵某鹏坚持不认罪(猪队友),同样坚持无罪的还有一个otc叫余某,量刑建议也是一年半。根据通报,“针对赵某等人辩解对尤某从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以及所涉资金涉嫌犯罪均不知情等情况”,我们了解到,在审查起诉和开庭过程中,赵某鹏一定是不认罪的。我猜想,之所以做无罪辩护无非是觉得,即便不认罪,检察院的建议量刑也就一年半,反正也关了很久了,不如拼一把,即便判了,很快也能出去,万一判决无罪,就抄上了。]
殊不知,命运的齿轮开始转动了,而这一次,是反着转的。西湖区人民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2021年5月12日的庭审中,针对无罪辩护的问题,为查清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情况,西湖区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人员手机数据作进一步恢复、提取,对尤某与赵东团伙、周某凯等人的聊天记录进行分析,足以证实赵东等人明知尤某在从事非法支付结算的事实。重点!重点!重点!西湖区检察院在审查提取的手机聊天记录时发现,赵某团伙还存在利用虚拟货币提供外汇兑换服务的证据,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2022年2月11日,西湖区检察院以肖某、尤某、赵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追加了赵某、赵某鹏、周某凯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检察院本来只是想通过涉案人员的聊天记录,证明赵东等人对上游资金的非法性是明知的,但查阅聊天记录过程中,发现赵东漏罪了。再换句话说,如果当时赵某鹏不做无罪辩护,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也就不会再去深挖涉案人员的聊天记录了。这个案件,西湖区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3月24日,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赵东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赵某鹏有期徒刑四年,相比之前认罪认罚给出的量刑建议,赵东、赵某鹏当然无法接受,眼瞅着快出去了,突然晴天霹雳,遂提出上诉。同年9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卦归八卦,刘扬律师聊一聊大家最关心的法律问题:
1.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这句话不是我说的,是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说的,原话说的是“律师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部门,经过了法院,如果是无罪的,它怎么能进行的下去呢,公检法的人不可能都是不懂法的人,对不对?所以不要做无罪辩护。”我在以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律师做无罪辩护仅仅是一份工作,而当事人则是人生,律师100个无罪辩护成功1个,那就叫成功,所以作为当事人,自己心里还是要有数的。今天也看到梁亮的爱人林开女士发文称梁亮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这可是组织、领导传销罪最重的刑期了,也是我已知的币圈这个罪名判的最重的了,哪怕不请律师,也不能再差了,何况其家姐、爱人都面临着刑事风险。
2.并不是所有买卖U的行为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个问题是大家最关心的。最高检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主要涉及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重点是非法买卖外汇),赵东一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仅仅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虚拟币的兑换,不涉及外汇,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再仔细剖析赵东一案,要证明买卖虚拟币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据标准:(1)调取15笔成交记录中涉及的国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在数额、时间上均能够与聊天记录中交易的数据相互印证。(2)对15笔交易中的收款人制作询问笔录,证实15笔收款记录均为境外人士所支付的外贸相关费用。(3)对赵某及其团伙成员进行讯问,各犯罪嫌疑人均承认赵某等人在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向对方提供的国内账户支付人民币,并用迪拉姆买进泰达币,同时让国内团伙将泰达币非法卖出换回人民币的事实。(4)对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电子数据载体开展针对性勘验,确定了由犯罪团伙控制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再对虚拟货币钱包的交易记录与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比对,查明了赵某犯罪团伙“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资金流转链路。所以,刘扬律师多次发文表示,广东省高院通报的大埔县那起买卖u案件,从通报内容来看,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是缺少虚拟货币兑换外币这一环节。所谓变相买卖外汇类的非法经营案件,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表面上是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行为,但实质上利用泰达币为媒介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3.预测U商将迎来血雨腥风。我上次作出此类预测是在2020年12月PLUSTOKEN案被媒体曝光之后。本次典型案例发布以后,买卖U等于非法经营会在基层司法机关形成牢固的印象,加之非法经营罪不可细说的罪名特点,预测接下来U商涉非法经营的案件不在少数,包括很多已经上岸洗手的大佬,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希望圈内人不要赚不该赚的钱。U商,作为币圈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些年来,先是为了赚钱沾了网赌电诈的钱,掩了隠,帮了信,后来又趟了外汇这趟浑水,要知道我们国家是实行外汇管制的,你otc在自己国内爱怎么折腾,钱无非是左手倒右手,但你这么一弄,把钱都弄出去了,做的就有点过分了,地下钱庄,跨境贸易,洗钱,这些万万不能碰。
5.关于虚拟数字货币的定性仍旧不属于资金。从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始终是将虚拟数字货币作为“媒介”,从该种说法上看,实质上是否定了虚拟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
6.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的意义。通报显示,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强化行刑衔接,严惩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我个人的观点是,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都是涉及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旨在强调“将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会同司法机关保持对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但在具体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其能发挥的作用有限,仅仅是作出某类外币是否属于外汇的认定,但迄今为止,我没有看到过各级外汇管理局将虚拟数字货币直接认定为外汇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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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本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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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数字经济律师15强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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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扬
2022年度《LEGALBAND》推荐数字经济律师十五强
2024年年度《THE LEGAL 500》中国榜单“金融科技”领域推荐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从事公安和律师等法律工作十五年。专注网络、区块链和数字科技与金融交织的细分领域刑事业务,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数据安全咨询专家,北京计算机学会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务专委会副秘书长。联系方式:135817513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扬律师团队成员普遍具有多年司法机关实务背景,持续关注泛crypto领域,擅长代理具有一定理据的涉币诈骗、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刑事辩护,涉币民商事仲裁,元宇宙、nft、web3.0等新兴领域行业合规及公司治理。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赵东(微博赵乐天) dfund基金黑庄东_为什么叫黑庄东_人人比特Renrenbit@王峰十问
最高检发布利用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案例 首个案例为赵东团队
吴说 . 2023-12-27 . 监管
吴说获悉,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8 件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针对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针对典型案例中出现了利用虚拟货币为媒介开展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指出,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负责人指出,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在办案中发现,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间接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对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引导取证、审查判断,需要熟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技术特征,以利于办案质效。
最高检选取了两个案例。第一个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将尤某、赵某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部分的事实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梳理出赵某团伙聊天记录中与外币兑换相关的成交记录309笔,共计人民币4385万余元。赵某团伙已形成了长期持续的固定模式:在国外收取外币迪拉姆,将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收款方账户,之后用迪拉姆购入泰达币,再出售泰达币取得人民币。上述行为表面上是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行为,但实质上利用泰达币为媒介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判处尤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判处赵某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周某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史某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宣判后,肖某、尤某、赵某、赵某鹏提出上诉。同年9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湖区检察院在审查提取的手机聊天记录时发现,赵某团伙还存在利用虚拟货币提供外汇兑换服务的证据,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为查清该部分事实,检察机关梳理出赵某团伙聊天记录中与外币兑换相关的成交记录309笔,发现每笔记录中均有交易成功的确认单,包含国内收款账户、交易时间、交易总额、买入汇率等信息,共计人民币4385万余元。为进一步验证上述交易记录真实性,检察机关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重点补充了以下证据:(1)调取15笔成交记录中涉及的国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在数额、时间上均能够与聊天记录中交易的数据相互印证。(2)对15笔交易中的收款人制作询问笔录,证实15笔收款记录均为境外人士所支付的外贸相关费用。(3)对赵某及其团伙成员进行讯问,各犯罪嫌疑人均承认赵某等人在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向对方提供的国内账户支付人民币,并用迪拉姆买进泰达币,同时让国内团伙将泰达币非法卖出换回人民币的事实。(4)对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电子数据载体开展针对性勘验,确定了由犯罪团伙控制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再对虚拟货币钱包的交易记录与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比对,查明了赵某犯罪团伙“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资金流转链路。2022年2月11日,西湖区检察院以肖某、尤某、赵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追加了赵某、赵某鹏、周某凯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
最高检指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盈利,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个案例中,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陈某国(另案处理)、郭某钊等人搭建“TW711平台”、“火速平台”等网站,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为媒介,为客户提供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服务。换汇客户在上述网站储值、代付等业务板块下单后,向网站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外币。网站以上述外币在境外购买泰达币后,由范某玭通过非法渠道卖出取得人民币,再按照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支付相应数量的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及服务费。上述网站非法兑换人民币2.2亿余元。其中,范某玭通过操作詹某祥、梁某钻等人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及人民币银行账户,从陈某国处接收泰达币600余万个,兑换人民币4000余万元。
最高检指出,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以兑换虚拟货币为媒介提供帮助的,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帮助他人间接实现本币和外币之间的非法兑换,系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提供虚拟货币行为人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等方式为其实现本币与外币转换提供实质帮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向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对所帮助犯罪行为只是概括认识,并没有具体认识到帮助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