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初心永驻:金融对社会的价值
衙前信用社旧址1924-1930 党领导的第一家农信社 浙江萧山
本文为金融业研究方法探讨。本文不是证券研究报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涉及个股也仅为举例或陈述事实之用,不代表我们对他们的证券或产品的推荐。具体投资建议请参考我们的研究报告。
什么是金融?
我们还是借用经典教材上的一个小例子(实在想不起来是哪本教材了,若有读者知道请后台提示我)。
小明发现村里的商机,想创业开办一家小店,但启动资金不足。他奶奶有一笔存款,暂时没什么用,存款利息也不高。于是,这位极具商业头脑的孙子就向奶奶借了一笔钱,并约定开店赚到了钱之后,收益要分给奶奶一部分。
如果小明的开店项目经营得很成功,那么受益是多方的:
小明获得了启动资金,创业成功,自己得到回报,社会总产出扩大;
这部分新产生的总产出,要其资金提供方——奶奶分享一部分,那么奶奶也获得了超过原来利息的收益;
村民们也从小明的小店中购物,享受了便利,不用去很远的镇上买东西。
可见,通过这次融资活动,将社会闲置资金动员起来,投入生产,使社会产出扩大,各方的福利均得到提升,皆大欢喜。
因此,理想中的金融活动,并不是谋取不义之财,而是利用“资金融通”这一操作,为提升社会总产出做出贡献,并从这笔贡献中分享自己的一部分。
然后,我们请出金融的标准定义:实现资源在时间、空间上的优化配置。所以说,金融虽然不直接创造财富,但它能帮助社会创造出更多财富。
再然后,再请出金融业的定义。上面奶奶和孙子的例子中还没有金融业,是交易双方自行完成的。但在现实中,有专门的服务商,来协助资金融资的双方对接。因为看似简单的一笔资金融资,涉及很多细节,需要由金融业的专业人士来处理,包括撮合、日常事务服务、定价、风控、支付、文书等。这些专业服务商中的大部分可以纳入广义金融业范畴。
金融业的任务
假设小明和奶奶都是金融的门外汉,不知道如何处理这笔交易,所以他们决定聘请一位金融家帮其完成这笔对大家都有好处的交易。
从这个角度讲,金融业对社会的贡献,就是协助各方完成了这笔融资,从而扩大社会福利。如果没有金融业,这笔交易可能无法完成,或者以更高的成本来完成。然后金融业会从交易中收取一笔费用,作为自己的劳动所得。
金融业所谓的“协助”,主要有两大方面:
(1)撮合,引介双方认识、交易:当然,本例中由于是熟人之间的交易,不需要金融业撮合。但很多情况下,需要融资的人和需要投资的人,相互并不认识,刚刚认识后也得有个熟识过程,因此金融业起到介绍双方认识的“中介作用”。这一点功能和房产中介类似。
(2)安排收益与风险的相关约定:把钱融资去投资是有风险的,这个得双方事先进行一些约定。小明的小店经营成功后,要按约定将收益的一部分分给奶奶,但怎么分就是个复杂的问题了。一般来说,有两种分配方式:
一是债权:奶奶不承担小明的生意的风险,不管小明生意经营得如何,奶奶收取一个固定的利率。
二是股权:奶奶和小明一起承担风险,约定一个利润分配比例。新开的小店,奶奶和小明股份各占一半(或者奶奶占比更高一点),双方都是小店的股东。将来的收益,也按这个比例分配给双方。如果经营亏损,也是双方按比例承担。
很显然,这里遵从的是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债权融资时,出资人承担风险小,收益也少,股权融资则是承担更大风险,但收益也大(可能的损失也大)。当然,理论上这些约定都是可自行约定的,只要双方乐意,比如出资人不想承担风险,但赚钱时却要按比例分润,这似乎也不是不行,只是有点不讲江湖规矩。
哪种方式更合适呢?这也是金融业专业人士要考虑的事情。比如,他们觉得奶奶养老的钱不应该承担太多风险,因此推荐债权融资。这样即使小明经营失败,亏掉了一些,那么也可以“债务重组”,把坏账记小明头上,以后慢慢还,金额不大,总归还得上的。当然,如果奶奶财大气粗,能承担这点钱的风险,那么也可以用股权融资。这项工作叫风险管理(顾名思义,是合理地管理风险,不是消灭风险。风险不可能被消灭),也是金融业的重点工作。
奶奶如果真的很有钱,能不能干脆直接送小明这笔钱呢?当然能,但这就不叫金融,叫赠予,不属于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金融是一种有偿的商业行为,这一点需要明确。
撮合、收益与风险的约定等(本质是风险管理),是金融业最核心的服务。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比如日常交易的服务、金融专业知识的讲解、支付流程、文书的准备等,不一而足,今天就不展开了。
上面的例子相对简单,现实中由于复杂,金融业内部也会有进一步细分分工,以专业化提升效率。比如,可能有些团队是专门服务奶奶这些投资人的,帮助他们设计最合适的资金投资方案,这叫财富管理业。也有团队是专门服务小明这些融资人的,帮他们设计融资方案,也就是投资银行业。其他撮合双方、日常交易、支付流程等,都有各自的行业或岗位。
总之,金融业是协助双方完成金融交易,以便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扩大总产出。
金融向善:“好的”金融
既然金融业的初心是为了协助扩大总产出,为何在古今中外文献中,却经常以令人讨厌的负面角色出现呢?回到前文金融的通俗定义,即:理想中的金融投资,是为提升社会总产出做出贡献,并从这笔贡献中分享自己的一部分。
这里有一个要点:为提升社会总产出做出贡献。换言之,金融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扩大总产出。这对一个“好的”金融行为的起码的要求。可惜,在实践中,“合不合法”、“合不合规”是容易判断的,但“好不好”却不容易。
那么什么是“不好的”金融行为呢?典型的有(但不局限于)两种:
一是完全没扩大总产出,即并未真正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有时甚至是“扭曲配置”,而你却从中收取了金融服务费。比如,一些二级市场交易容易滋生这种行为。二级市场是以证券为代表的各种金融资产的交易市场,单纯的二级市场交易并不会直接扩大总产出(但本身甚至都不是严格意义的融资行为),但交易能够实现价格发现(价格是引导资源配置的信号)、提供流动性等功能,从而间接帮到融资的人。但如果市场因为种种原因,定价错误,错误地引导资源配置,那么最后资源配置也是扭曲的。比如,某些公司股票如果处于高估状态,甚至是狂热状态,吸引更多资金追捧,那么这些资金的配置其实就是扭曲的,没有扩大产出(或扩大了无效的产出),不利于福利最大化。
所以,此处,提一下二级市场证券工作者(分析师、投资者、评级师等)的社会价值。这帮人大部分时候不直接参与资金融通(偶尔参与,比如打新股),他们的工作,就是尽可能将资产估值拉到合理水平,以便让市场更好地完成“价格发现”功能。价格合理了,就能引导资金优化配置,从而实现扩大产出。分析师用自己的笔,投资者用手上的资金,让价格回归到合理水平。恪守自己的专业,完成资产定价,就是我们的初心。
二是将资源配置到坏的事情上。比如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融资,这当然是法律应该取缔的,这一点毫无争议。但是,如果资源配置到“虽没严重到违法犯罪地步,但却是不应该提倡的事情”上的时候呢?这里争议就来了,因为这里涉及一个价值观的判断问题,评判标准各人不同。什么是合法而不应该提倡的事情?比如过度消费。一位收入正常的白领,刷信用卡透支进行消费,或者申请按揭买房,用未来的收入偿还,这应该是正常的。这会让消费行为提前,从而扩大总产出,也没问题。但是,如果一位收入水平很低的甚至无收入的人,借贷进行过度消费,就不值得提倡了(比如在校大学生申请互联网贷款用于购买奢侈品,或者类似美国次贷那样无收入人群申请贷款购房)。这些行为和上一条扭曲配置不一样,此处是扩大产出的,可能也是提升福利的(至少短期内是),但在价值观上不值得提倡。当然,价值观问题允许大家持不同观点。
我们暂且把扭曲配置、不应提倡的这些业务,笼统地统称为“不好的”金融活动(其实也很难给出清晰界定)。这些活动并不违法违规,但显然并没有给世界带来更多美好。在现实利益诱惑面前,这些行为总是屡禁不止。
如何尽可能遏制“不好的”金融活动,成为世界各国金融业内的热议话题。这类工作是方向性问题,无法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需要从业者的自觉,因此本质上是一种“文化建设”的工作。西方把这个纳入ESG范畴,近几年越来越受重视,公司经营不再是简单的“股东价值最大化”这么单一标准,要兼顾社会责任。美国的知名教授罗伯特∙席勒在《金融与好的社会》一书提出通过倡导从业者心存善良的行为方式,进而影响整个金融文化,从而使金融更加公平、正义、民主。我国监管部门也屡屡强调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这其实是对类似的问题在不同国家语境中的表述。
恪守初心,金融向善。这要求我们在从事每一笔业务时,除了考虑合法合规和经济可行性之外,再多想一步,考虑到,这是不是一笔“好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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