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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严查原因 “叫某某过来”为什么没用了?@三法司正道办

继美美女士之后,玛莎拉蒂又因为一位女士躺枪。南昌一名醉驾后遭遇夜查酒驾的车主孙某因被查时的一句“叫某某过来”火遍全网。

从11月9日18时被查处,到11月13日当庭宣判,这一处理的高效率着实罕见。单从这个角度看,某个或者某些有影响力的人确实很希望这件事尽快过去,减少舆论发酵的时间。

毕竟,某某确实不认识孙某,真正应该查的是那个电话。对某某的反复发酵,只会让无关的人躺枪,进而抹黑这个系统。

就对孙某本人的处理而言,这一结果已经称得上圆满。一些相关人员的处理,则要进一步的等待。

这位毫无金融业务能力的女士能以如此速度和年纪担任支行行长助理,这其中还是有些事情需要说明的。

不过,主任倒是要以这个事件为视角向读者们讲解一下有关酒驾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规定背后更高层面的考量。

实际上,我们长期以来对酒驾的处罚力度都很低。

最早的交通法规《城市交通规范》只规定了不准酒后驾驶,但处罚措施则完全空白。

1988年颁布的《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2004年有效)、2004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对酒驾和醉驾进行了规定,但制裁措施也仅限于罚款、行政拘留、暂扣驾驶证等行政手段。

另一方面,由于一段时间队伍内部的约束力度、约束机制不健全,这些较为轻微的处罚手段在实践中往往也难以落到实处。那时候的一句“叫某某过来”、“我给谁谁谁打个电话”,是真的可以逃避处罚的。

一直到1997年《刑法》大修,方才设立“交通肇事罪”,对违反交通法规,导致重大事故的情节进行了兜底性规定,产生事故的酒驾方才可能被定罪、判刑。

但酒驾和醉驾行为本身依旧不是刑事犯罪。

读者们可以看出,这一阶段的法律法规对酒驾的处罚范围和力度都非常低,这与其他现代国家(如,德国、日本、美国等等)普遍将醉驾行为本身列为刑事犯罪予以处罚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背后的缘由略微思考便可以理解:在这个经济尚且不那么发达的阶段,有能力开车、时常在酒局应酬的人,大多非富即贵。这些强者自然不愿意自己被严格管束和打击。

一位政治学家便说过,立法者往往倾向于为自己留下法律漏洞。

直到十八大前夕,《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接连修正,设立危险驾驶罪,将醉驾本身列为犯罪行为,并提升了酒驾、醉驾后的禁驾年限,我们在这一领域方才实现了同世界接轨。

这些规定配合着早已存在的有罪判决原则上必须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行政处罚原则上必须党务、政务处分的规定,终于将强者们的不法驾驶行为关进了制度的笼子。

本文开头的孙某出事之后,所在单位便将她从单位领导栏中撤下。虽然只需要在看守所待两个月,但接下来她大概率要遭遇双开,事业可以说遭遇了毁灭性打击。

这一微观案例的背后是党建的逐步强化。力量的此消彼长下,个别的强者再也无法和组织进行讨价还价。

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些规范的执行需要纪检、政法机关自己拥有铁一般的纪律作风和责任担当,抵制外界的干扰。而这些也无不需要强有力的党建,以及完善的制度和技术手段对执法/纪人员进行约束。

酒驾入刑后一年,著名的八项规定通过。

伴随着这些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强者们的吃喝和出行也不断被严格管制,全面从严治党也随之迈上了新台阶,进入了新时代。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铲除不良风气和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

而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背后无不需要有人以组织力量同强者们进行博弈,并不断取得胜利。

不要小看了这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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